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刑法总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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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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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字 数:
  • 印刷时间:2016年03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09371787
  • 丛书名: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
作者: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16年03月 
编辑推荐

  1.作者权威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2.规模强大

  今年推出20本,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3.内容独特

  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

  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

  本丛书为法官、检察官、律师、执法人员等办案权威参考;法官、检察官、律师、执法人员培训推荐教程;社会大众学法用法*指导;图书馆、教学科研机构配备精品。

 
内容简介

  本书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5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目  录
  一、犯罪
  (一)犯罪和刑事责任
  1.选择性罪名的适用
  ——宋元坤贩卖、运输毒品,刘某某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
  2.“多因一果”情况下如何评价妨害公务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贾某某妨害公务案
  3.多因一果情形下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熊荣波故意伤害案
  4.监督主体自身外因素介入下因果关系的判定
  ——曹某某、王某玩忽职守案
  5.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追赶致人坠楼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文道福故意伤害案
  6.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致矫正对象重新犯罪,不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郑某玩忽职守案
前  言
  序言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是国家法官学院于2012年开始编辑出版的一套大型案例丛书,之后每年初定期出版,由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具体承担编辑工作。此前,该中心坚持20余年连续不辍编辑出版了《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80余卷,分中文版和英文版在海内外发行,颇有口碑,享有赞誉。现在编辑出版的《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该丛书2012—2015年已连续出版4套,一直受到读者的广泛好评,并迅速售罄。为响应读者需求,2014年度新增3个分册:金融纠纷、行政纠纷、刑事案例。2015年度将刑事案例调整为刑法总则案例、刑法分则案例2册。现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及时编撰推出《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系列,新增知识产权纠纷分册,共20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对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审判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特别强调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法律实施的核心在于法律的统一适用。《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出版的价值追求,即是公开精品案例,研究案例所体现的裁判方法和理念,为司法统一贡献力量。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刑终字第1447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妨害公务罪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25日19时许,在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高速公路进京方向营城子收费站附近,延庆县公安局交通大队民警张某某在依法执行职务时,拦截被告人贾某某驾驶的五十铃牌大型货运汽车进行检查,被告人贾某某停车后未接受检查又驾车向前行驶。民警张某某为阻止该车继续行驶,便拽住该车左侧反光镜,被该车向前拖拽了10余米,后在其他民警等人的配合下,将被告人贾某某查获。尔后,民警张某某身体出现不适,被同事驾车送至延庆县医院救治,入院诊断为:1.非创伤性颅内出血;2.高血压;3.糖尿病。予以局麻加强化行微创颅内血肿穿刺冲洗引流术,术后入ICU,查BP190/100mmhg;查体见,左腋下季肋部可见皮肤条状擦伤,范围约20×20cm大小,表面可见少量水泡等;诊断为:1.非创伤性颅内出血;2.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3.2型糖尿病;4.皮肤擦伤(左肋季部)。2013年7月8日,张某某被延庆县医院诊断为:1.非创伤性颅内出血;2.皮肤擦伤(左季肋部);3.高血压3级极高危;4.糖尿病;5.吸入性肺炎;6.应激性溃疡伴出血;7.低蛋白血症;8.低钠血症。2013年7月25日,张某某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分析说明:被鉴定人张某某于2013年6月25日在延庆县八达岭高速路进京营城子收费站拦截一辆厢式货车时,被车拖行10余米,造成左季肋部16cm×11cm范围内广泛条形皮肤擦伤痕,擦伤面积累计大于20cm2。此次事件中张某某存在精神刺激、情绪激动等引起脑出血因素,结合脑出血的部位及特点,符合高血压性脑出血;与此次外伤(左季肋部皮肤擦伤)无直接因果关系;与此次事件有一定关系,但不宜以事件后果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鉴定意见为,张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案件焦点】
  “多因一果”情况下如何评价妨害公务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明知公安民警在依法执行职务,仍强行驾车拖拽,造成公安民警的身体损伤(轻微伤),并诱发了公安民警的高血压性脑出血,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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