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厂金属监督的部件范围,检验监督的项目、内容及相应的判据。燃机电厂的余热锅炉、汽轮机和发电机金属部件的检验监督可参照执行。本标准适用于以下金属部件的监督: a )工作温度高于等于400℃的高温承压部件(含主蒸汽管道、高温再热蒸汽管道、过热器管、再热器管、集箱和三通),以及与管道、集箱相联的小管。 b )工作温度高于等于400℃的导汽管、联络管。 c )工作压力高于等于3.8MPa锅筒和直流锅炉的汽水分离器、储水罐和压力容器。d )工作压力高于等于5.9MPa的承压汽水管道和部件(含水冷壁管、省煤器管、集箱、减温水管道、疏水管道和主给水管道)。 e ) 汽轮机大轴、叶轮、叶片、拉金、轴瓦和发电机大轴、护环、风扇叶。 f )工作温度高于等于400℃的螺栓。g )工作温度高于等于400℃的汽缸、汽室、主汽门、调节汽门、喷嘴、隔板、隔板套和阀壳。 h )300MW及以上机组带纵焊缝的低温再热蒸汽管道。i )锅炉钢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