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9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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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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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16年12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胶订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19703486
作者:葛洪义 主编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16年12月 
内容简介

  本书是关于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研究成果的集成,由国内著名法理学家葛洪义教授偕同这一领域内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权威人士共同倾力打造而成。本书将由主题研讨、论文、学术批评、随笔与书评、译文、调查实录、学术动态等部分组成,其中涉及法律规范、法律技术、法律哲学、司法工作中的法律方法、法律话语、国外*理论研究成果以及相关书评等内容,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内容丰富,与我国目前追求法治、以法律方法解决社会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方针相契合。

目  录
卷首语葛洪义
主题研讨
公法理论与公权实践
再访部门宪法学——一个方法与理论的反思张嘉尹
原则权衡:“超越宪法计划的未列举权利”之论证方法余军
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法院制度自觉的检视——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为文本刘治斌
试论我国国家机构组织法的权力规范问题与对策王文琦
论文
法律激励的制度设计丰霏
法律的诠释学构造和价值——兼论“应然”与“实然”之间界限的消融陈辉
实在论与法律的客观性黄伟文
成规理论与法律的规范性难题陈竞之郑玉双
论司法过程中的事实解释与法律解释——以语言为桥梁周林
开放性制度的构建:理由及可能性蒋余浩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我们生活在一个语言的世界里,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语言的世界就是我们生活的世界。语言从两个方面规定了我们生活的意义:首先,我们对自身存在意义的理解和把握是在一种特定的语言环境中进行的,不仅精神生活如此,而且,即使是对物质享受的崇拜,也是发生于特定语境之中的。所以,实际上,我们正是通过语言建构的某种特定的宏大叙事支撑着我们内心深处对意义的渴望和追求。其次,我们同时还在通过先于我们而在的语言不断繁殖自己生活的意义,所以,经验、先验、超验的东西才会交替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总之,语言使我们能够交流与沟通,使我们能够认识自己的世界,还使我们能够建构一种有尊严的生活方式。
  法律与语言也存在密切的关系,法律是依靠语言表达的,法律的意义也是依靠语言建构的。法律本身就是一种非常典型的凭借话语权威建构的生活和活动准则。法律当然需要依靠强制。但是,法律的强制是以特定的话语为基础的。托洛茨基和韦伯先后表达了一个共同的观点:在任何一个社会中,统治权威都不能仅仅从被统治者角度考察,也即任何统治的权威形式都必须同时是具有合法性的统治,合法性即指获得被统治者的同意。而被统治者之所以能够接受统治者的统治,根本上是因为他们接受了一种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关系的权威话语和叙事语言。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也是一种话语秩序,它并不是为了暴力而诉诸于强制,而是为了建立一个特殊的话语体系。
  一切以语言为媒介的社会关系都需要一套语言意义的识别机制和制度,以达到交往的目的。例如,我们必须通过人们所说的,判断他是否真诚、诚实,他的话是否有道理,他的言行是否一致,等等。作为沟通与交流媒介的语言一般有以下两类:一种是以纯粹的语言表达技巧达致交流、乃至说服人的目的,包括所谓花言巧语,也包括那些诱惑、鼓惑、煽动的语言;另一种则是以关于真理的知识话语达到沟通目的。法律话语是两者的结合,尤其关注后者,其目的是保证人们能够平等、严肃、真诚地交流与交往,以形成稳定的具有一定价值共识的社会关系;它也不完全排斥前者,因为个别的法律活动和法律判断并不以追求绝对的善为目的,不存在判断法律活动,例如法官裁决正确与否的绝对的、永恒的、唯一的标准。法律人的语言是为说服人而构想和设计的,而人之所以能够被说服,是因为他的已有的背景知识和经验使他愿意或者不能不接受法律人的此时此刻的判断以及判断中所包含的叙事话语的权威。所以,法律人具有自己的话语系统,这是他们安身立命的根本。
书摘插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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