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律政策全书(第四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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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4
  • 页 数:
  • 字 数:
  • 印刷时间:2013年03月01日
  • 开 本:12k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09343388
  • 丛书名:最新法律政策全书系列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13年03月 
内容简介

  《*法律政策全书系列(11):*社会保险法律政策全书(第4版)》选取热点法律问题,全面准确收录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以及中央和地方的政策性文件,并进行合理分类,是广大公众及相关实务人士查阅、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参考书。

目  录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2004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宣传提纲的通知(2010年11月6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8月27日)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1995年8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节录)(2001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节录)(2005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节录)(2001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节录)(2000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节录)(1999年8月30日)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二)企业年金计划管理人职责终止时;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审计。受托人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的50日内向委托人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审计报告。第七十二条受托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季度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60日内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年度报告。第七十三条账户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季度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年度报告。第七十四条托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季度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年度报告。第七十五条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财务管理数据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季度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财务管理数据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年度报告。第七十六条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酌,应当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同时抄报受托人。
  (一)减资、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者被申请破产的;
  (二)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董事长、总经理、直接负责企业年金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的;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十七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章监督检查第七十八条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申请。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申请前应当先经其业务监管部门同意,托管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申请前应当先向其业务监管部门备案。第七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收到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进行审慎评审。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公告;经评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有关部门代表和社会专业人士组成。每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肖从专家评审委员会中随机抽取产生。第八十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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