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裁判规则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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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16年06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轻型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11894823
作者:许胜锋主编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16年06月 
编辑推荐

  ◎权威解读 由国际权威法律评价机构Chambers Asia破产重组业务领域*级别律师团队精心选取和撰写的28篇规则组成。以*院及地方法院裁判文书为切入点,简单凝练地概括其裁判规则,进而阐述裁判要旨并进行裁判规则解读。
  ◎全面实用 以《企业破产法》的逻辑结构为体系,基本上涵盖了《企业破产法》的全部章节。对所选案例深入地诠释以及对裁判规则精辟的提炼,可为读者研读破产法和从事破产实务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实务指引 选取形成裁判规则的典型案例,其中的多起案例由央视财经频道和国际频道专题播出和报道,同时,亦兼纳全国性具有重大影响力、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为解析企业破产类案件裁判规则与司法观点起到指引作用。
 
内容简介

  本书共收入28篇案例作为研究撰写裁判规则的素材。全书依《企业破产法》立法章节的顺序编排,所选案例基本上涵盖了立法各个章节的内容。对于本书的赏读,实际上也是在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企业破产法。
  每篇案例裁判规则的体例均包括:裁判规则、典型案例、关键词、裁判要旨、裁判规则解读、裁判文书、法条索引以及同类案例索引等8部分内容,在形式上力求统一。每篇中除了裁判文书与法条索引之外,其他由作者撰写阐述的主体内容部分均控制在6,000字左右。其中涉及的关键词、裁判规则、裁判要旨和裁判规则解读在逻辑上以递进关系排列,由简入繁,字数也由少到多,便于读者逐步深入了解每篇裁判规则的精华,既方便读者的学习和研究,也有利于法官、律师等中介机构在实务工作中查阅和应用。
作者简介

  许胜锋,吉林大学法学博士,现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破产业务负责人。兼任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广东律师专家库破产/并购与重组专家、深圳市企业破产学会副会长、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许胜锋律师长期专注于破产业务领域,并牵头主办过多起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重大复杂破产案件。代表性案例包括:汉唐证券、闽发证券、唯冠科技、大连STX造船系列公司等破产清算案件,中核钛白、盛润股份、创智科技、中科健、深中华等A股上市公司、福建诺奇股份(H股上市公司)、安溪铁观音集团、迅宝环保系列公司等重整案件。
  许胜锋律师主要作品包括:主编《困境企业的退出与再生之路——破产清算与重整实务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版),并参著《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审理实务》、《破产重整·困境上市公司复兴新视野——以审判实务研究为中心》、《破产审判前沿问题研究》、《企业破产与重整案件——法律适用关键词与典型案例指导》等破产专业书籍。
目  录
规则一
实质合并原则在关联企业破产中的适用
关键词:合并破产清算实质合并原则公平清偿
规则二
法院可依法裁定受理在境外上市的公司重整
关键词:境外上市公司重整管辖权冲突境外监管
规则三
职工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
关键词:职工债权人破产申请申请权限制
规则四
为新债务设定的财产担保不适用破产撤销权
关键词:破产撤销权偏袒性清偿追加财产担保
规则五
债务人于债权加速到期后的清偿行为不可撤销
媒体评论

  结合具体案例对破产裁判规则进行深度的分析和阐述,以增进人们对破产法正确的理解与适用,为本书的创作目的所在。市场经济下现代法治观念的形成,离不开民众对法律的尊重与信任,而这种尊重与信任往往直接形成于民众对案件司法裁判的观察与理解。法院的司法裁判活动最直接的影响着民众的法治观念,公正的司法裁判标准是民众认同司法行为并形成法律信仰的直接推动力。所以,我们需要对案件的司法裁判与裁判规则进行详细的分析与解说,以保障民众对案件司法裁判的正确理解,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  王欣新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破产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竞争机制最为典型的体现,是市场退出机制中最为关键的一环,同时也是对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破产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要“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2015年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第25条)中指出,要抓紧对“企业破产法中有关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推动加快制定有关市场退出等方面的法律法规。2015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指出“要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加快破产清算案件审理”。为此,需要我们深入研究《企业破产法》中的有关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企业破产制度,建立健全破产案件裁判规则与操作程序,同时为全面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建立各种社会配套制度,创造有利条件。
  秉承上述宗旨,作者撰写本书。本套系列丛书共有9个分册,涉及不同类型的民商法典型案件裁判规则,本书作为破产分册跻身其中。我国在1986年时便制定了《企业破产法(试行)》,并在1988年11月试行实施,但是真正市场经济意义上的破产法则是以2006年制定的《企业破产法》为标志。我国破产法市场化实施的历史较短,加之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一些问题的规定还存在不够明确、具体之处,这就需要法官在审理破产案件时遵循立法宗旨与原则,在法律适用中健全、创设相应的实务裁判规则,以保障破产法的顺利实施,进而真正实现破产法的制度价值。例如,在实行债务人自行管理的重整案件中,《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的职责由债务人行使,管理人履行监督职责。但在实践中,管理人的部分职责如撤销权、调查权等权利可能与债务人存在利益冲突,不宜由债务人行使。在此情况下,就需要受理法院以决定书等形式对于管理人与债务人职责进行适当划分。再如,对重整计划的执行完毕法院应否予以确认、如何确认的问题,《企业破产法》没有相关规定。为了确认并保障重整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法院在实践中就需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裁定方式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为当事人权利的确认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并最终结束破产案件进程。当前,法官审理破产案件采用的裁判规则已经在一些法院内部形成相应的操作规程,对于未来破产法司法解释的制定与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书摘插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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