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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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 页 数:323
  • 字 数:261000
  • 印刷时间:2009年01月01日
  • 开 本:大32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03689307
作者:李先波 著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09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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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以传统债法*为主要的四种债的类型为编排体例,以比较法的视角为切入点,并结合我国的相关立法,对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和阐述。——编者 
内容简介
本书是作者进行多年债法学习、教学和研究的一个阶段性的成果总结。近年来,作者在民商法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债法领域,其中以合同法最为突出,此书的集结出版仅仅是一个尝试。本书以传统债法最为主要的四种债的类型为编排体例,即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当然,债法的内容之丰富并非这四种债所能全部涵括,其他内容尚有待作者进一步进行研究。在本书合同编中对缔约中的意思瑕疵规则、缔约过失责任、预期违约、合同中意外事件的法律效力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其中,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现在有许多学者都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债的发生原因,本书从体例安排的角度出发,仍然将其放在合同之债一编中;而且本人认为,缔约过失行为仍然产生于合同的缔结过程中,因此,将其置于广义的合同之债中亦无不可。在侵权行为编中,对一般侵权、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之协调、P2P技术之法律保护等问题进行了研究。最后两编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两种债的类型进行了探讨。由于作者具有较强的国际法背景,因此本书在内容上比较法的色彩比较浓厚,多个主题都是以比较法的视角为切入点,并结合我国的相关立法进行分析和阐述的。作者相信,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比较法研究的深入可以推动我国法制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作者简介
李先波(1963—),男,湖南慈利人,汉族,中共党员。湖南师范大学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法学院院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会理事,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湖南省社科跨世纪“百人工程学者”,
目  录
第一编 合同之债
缔约中的意思瑕疵规则研究
预期违约
合同履行中意外事件的法律效力
缔约过失责任比较研究
第二编 侵权之债
一般侵权
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之协调
P2P技术之法律保护
第三编 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制度研究
第四编 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制度比较研究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第一编 合同之债
缔约中的意思瑕疵规则研究
(四)关于错误规则的评析
从上述考察中我们可以看出,大陆法系中关于错误的最普遍的区分方法,是将其分为动机的错误(法律不予调整)与处理中的错误(法律予以调整)。动机的错误是不相干的,因为它与允诺人作出允诺之前的心理状态有关。处理错误是显著的,因为意思的表示没有反映出意思是错误地形成的。
对动机的错误和处理中的错误的区分,无疑具有心理学上的意义,但这一区分是否具有法律用途是值得怀疑的。根据大陆法系国家的错误规则,如果某人把要约中标的的价格500德国马克误认为是300马克而接受要约,这被认为是处理中的错误。如果某人接到一个电报,电报中声称想卖掉一匹名叫Rhi的赛马,他以为这就是那匹著名的Derby赛的冠军马Rhi,于是接受了要约,那么这是一个动机的错误,因为,仅是一个理解的错误促使他接受了合同。也就是说,如果我报价太低,因为我算错了,这是一个动机的错误,法律不予调整。如果我算出来是对的,但报价时误述,这是一个处理上的错误。这种区分能令人信服吗?实际上任何通情达理的外行都不会一下子接受这个区别。从公平的角度讲,两种错误都同样重要。另外,若作进一步的思考之后,会发现每一个处理中的错误都会涉及动机的错误;并且许多纯粹的动机错误如此重要,以至它们被当做处理上的错误对待,这样,有错误的一方当事人就可以撤销合同。如果某人不知道婚约已经取消,为婚礼买了一套婚礼服,一个通情达理的旁观者肯定会说意思和允诺没有真正的一致。在仍然保留这种区分的国家里,大部分法官将与合同承诺并存的动机错误(相关错误)和合同成立时已经不存在的动机错误(不相关动机错误)予以区分。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由于原有的动机不会消失,而会继续存在,并伴随作出允诺的过程,因此,这种区分是个谬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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