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均衡论——法理本体与中国实践的双重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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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 页 数:284
  • 字 数:260000
  • 印刷时间:2008年09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307064102
  • 丛书名:中国法治实践丛书
作者:廖奕 著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08年09月 
内容简介
  本书前三章是对司法过程的法理本体建构。在古典先贤眼中,司法活动尚未构成独特的存立本体,无外乎政体或道德事业的延展。时至法政人时代,在权力制衡理论的映照下,司法权的运行特质被独立定位,逐渐形成了司法权的国家主义认知范式。洛克以降,法学家又开始将司法国家主义转换为司法人民主义和司法技术主义。从睿智的理性人到神秘的宗教人再到自负的科学人直至迷惘的现代人,“人”的变迁走到了“均衡法理人”时代。基于这种新的法理本体论,司法过程也就有了均衡论的新诠释。
本书后三章是对司法过程的中国实践分析。就中国司法的总体环境而言,社会公平、世界和平、天下太平三大和谐主题的实现,均离不开司法均衡的战略回应。就中国司法的具体现实而言,面对当下中国司法改革的困局,寻求均衡为本的司法目标模式可谓切中肯綮。就中国司法的未来走向而言,正义与法律的均衡使命有待司法过程的程序重构。正义作为法的核心价值,本身具备的均衡性决定了实现司法正义必须关注法价值冲突的整合,并且要从程序上设计司法正义的均衡流程——这对于法律疑难案件的推理与判断,乃至整体法治国背景下的法理思维的塑造与成熟,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  录
引言
第一章 司法均衡的思想谱系:哲学家与法政人
第一节 古典哲学的司法均衡思考
一、永未完结的《政治学》:司法均衡的政体思辨
二、看不见的儒家权力:司法均衡的德性沉思
第二节 法政精英视野中的司法均衡战略
一、西塞罗:政体均衡下的“国务家”司法
二、培根一霍布斯:世俗司法的“科学”均衡
三、孟德斯鸠:司法均衡的政制设计
四、施密特:司法均衡的宪政框架
五、司法“人民神”:国父元勋的立宪心语
第二章 司法均衡的学说刍议:洛克以降的法学家
第一节 司法权均衡的奥义:“洛克定理”
一、洛克定理1:政治权力起源于司法权的“人民委托”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第一章 司法均衡的思想谱系:哲学家与法政人
不论我们是唯物论者,还是泛灵论者,相信都不会否认,真实的理论必定都有其独特的生命历程——从最初的萌芽,到渐进的滋长,直至完全的成熟,还有日后的衰亡,甚至再度的复兴,生生不息。然而,这种规律一般只适于“已然”理论的生命历程表达。对于尚处在“未然”破解阶段的理论,公知的历史诠释未必合用。此时,强调片段与解构的思想系谱方法,反倒显出优势。对于司法均衡论的思想背景探寻,谱系学的考察成为必要的繁杂,犹如大海中的众沤,众沤映衬下的大海,司法均衡的思想闪电,形成于“主题法学”的狭长缝隙中。
 第一节 古典哲学的司法均衡思考
  一、永未完结的《政治学》:司法均衡的政体思辨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将“城邦”定义为“至高而广泛的社会团体”,并指出:“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在探究理想政体的过程中,亚氏采纳了应然与实然的均衡分析法。一方面,全面探究大家所公认为治理良好的各城邦中业已实施有效的各种体制;另一方面,全面考究其他各家政体的理想形式,不以我们的理想为限以及那些声誉卓著的思想家们的任何思想形式。他希望,这种研究“使(实际的和理想的)各种政体的合乎道义而有益的各方面能够明示世人”。接下来,亚氏考察了政体的财产制度,批驳了柏拉图(苏格拉底)的原朴公有设想,提出了“产业私有而财物公有”(私财公用)的均衡性主张,并认为,“城邦应该是许多分子的集合,唯有教育才能使它成为团体而达成统一”。亚氏着力批评了柏拉图在《法律篇》中提出的“共和政体的中间形式”,认为这种政体实际缺乏君主政体的要素,专重寡头和民主两要素且偏向于寡头政体,这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均衡政体,至少不如另外一些专家、哲学家及政治家倡议的政制构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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