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理论法学 > 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中的法律问题相关案例研究
作者:张立刚 著出版社:山东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5年04月
- 版 次:1
- 页 数:234
- 字 数:260000
- 印刷时间:2015年04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60752693
“郑文滔案”显露了高校作为管理者“冷酷”的一面,也使人们认识到了高校在作出处分行为时“肆意”的一面__随意改变处分依据,促使人们思考:高校有无创设学生管理处分规则的权力?高校行使处分权应遵循哪些基本准则?
二、高校学生管理处分权的概念和性质
(一)高校学生管理处分权的法律依据
高校学生管理处分权是高校自主管理权的组成部分,其权限主要来源于《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教育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高等教育法》第41条第1款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第1款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第53条列举了高校可给予学生的五种纪律处分,第54条专门列举了高校开除学籍处分的七种适用情形,第55条规定了高校作出纪律处分应遵守的基本要求,第56~59条是对高校处分权行使的简明程序规定,第65、66条则宣示了开除学籍和其他纪律处分的严重后果。
(二)高校学生管理处分权的概念
由上述可知,高校学生管理处分权是指高校作为管理者依据法定的权限、事由、方式和程序对作为管理对象的学生施加否定性管理措施的权力,是高校的一项法定职权和必要的管理手段,往往会对学生的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构成损害或对其实现造成阻碍。其基本内涵包括:(1)学生管理处分权只能由高校享有和行使,其下属的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是元权独立作出处分决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还特别强调开除学籍处分应当由校长会议决定;(2)高校行使处分权指向的对象一般是高校正式注册的学生,处分的基本事由为该学生存在应受处分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