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刚-国际原子能法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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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 页 数:727
  • 字 数:1162000
  • 印刷时间:2012年08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02255206
作者:陈刚 编出版社:原子能出版社出版时间:2012年08月 
编辑推荐

  1.本书作者陈刚是核能和国际法学权威,作品权威性强。
  2.核能利用是国际热点问题,本书填补了国内核能法律方面的空白。
  3.这是一部以法律研究为主线,立意新颖,观点独到,反映特殊国际法律发展、自然科学应用和国际变迁关系的作品。

 
内容简介

  《国际原子能法汇编》是依据国际原子能法律文书所调整的特殊核能利用关系,将国际原子能法律体系划分为国际核组织法律制度、国际核控制法律制度、国际核合作法律制度,并进一步细化分解。书中首次汇集了全面涵盖核相关国际法律文书112份,其中公约(含协议范本)类文书57份,美苏(俄)核裁军协定13份,联合园大会决议中核相关国际宣言及原则12份,安理会核相关决议30份,其中许多法律文书是首次翻译。汇编收集的各类法律文书是政府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核工业企业、法学研究人员进一步开展核法律研究的参考依据和重要支持性文件。

作者简介

  陈刚,西安交通大学核反应堆工程学士, 中山大学法学学士,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博士。高级工程师,企业法律顾问。长期从事核电企业维修、培训、人力资源管理和法律服务工作。曾赴法国接受核电站维修管理培训一年,受原国防科工委委任亚洲核合作论坛人力资源领域中方协调员五年。现兼北京市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原子能法研究中心研究员。责任编辑《核电相关法律法规汇编》(上、下册),主编《世界原子能法律解析与编译》,编译国际原子能机构出版物《核法律手册》和《核法律手册——实施立法》。国家《原子能法》起草专家组成员,参与《原子能法》和《核电管理条例》起草,参与《核损害责任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核立法咨询。负责国家能源局核电中长期规划研究核电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课题。负责或参与广东台山核电中法合资项目, 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澳大利亚、南非、纳米比亚铀矿收购,美国、新加坡太阳能电站项目收购等项目法律服务工作。
和一般大众。

目  录
国际公约
一、国际核组织法
联合国宪章
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
国际原子能机构特权和豁免协定
规定联合国同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组织筹备委员会之间关系的协定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核能机构规约
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节选)
二、国际核控制法
(一)核不扩散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
南太平洋无核武器区条约
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第二部分——旨在鼓励核能领域进展之规定
  第一章——研究进展
  第4条
  1.委员会负责促进与便利成员国内之核研究并通过共同体自身进行之研究与教学方案补充各成员国之研究。
  2.委员会应,为上述目的,在本条约附件一所载清单定义的领域内活动。
  理事会可通过一项对委员会建议的合格过半数票修订这一清单。后者应按照第134条之规定咨询科学与技术委员会。
  第5条
  为促进各成员国内所开展研究之协调并足以补充此研究,委员会应通过向特定个人或企业发出一项具体请求并与对该个人或企业有管辖权的特定成员国联系,或者通过一项公开的一般要求,邀请各成员国、个人或企业,向委员会提交他们的方案中有关请求中所载之研究。
  委员会赋予利益各方提交其意见的每次机会后,就各向其提交的方案准备一个合理建议。委员会应依国家、个人或企业提交方案之请求,准备这一建议。
  通过此类建议委员会将阻止不必要之重复并将研究引向研究不充分的部门。除非提交各国、个人或企业同意,委员会将不会出版任何方案。
  委员会应定期发布清单,列明其认为研究不充分的核研究各部门。
  委员会可,为相互磋商及信息交换之目的,召集公立、私人研究中心各代表以及从事相同或类似领域的任何专家。
  第6条
  为鼓励所提交研究方案的执行,委员会可:
  对研究合同提供财政援助,不包括财政补贴;
  为执行这些方案之目的,无偿或免费提供其所支配的任何源材料或特殊裂变材料;
  无偿或免费设置各成员国、个人或企业所支配的场所、设备或专家援助,并开始实行各有关成员国、个人或企业联合融资。
  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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