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律院校民商法案例系列教程--新编合同法案例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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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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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字 数:
  • 印刷时间:2008年09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802194489
  • 丛书名:高等法律院校民商法案例教程
作者:赵秀全,李智 主编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08年09月 
内容简介
本丛书不同于简易的教学式案例,也不同于冗长的实务性案例,本丛书具有如下特色:
一、同步性:以核心教材——法律出版社“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版本为依据,以该教材章节为序,以其核心知识点为关键词“检索”案例,从理论的重要性和实务上的多发性来合理配置和协调章节中案例的安排。
二、真实性:本教程所选的案例大多数为司法实践中精选的真实案件。在本丛书编写之初,撰写人员即进行分工配合:一是从最高法院公报等出版物中挑选代表案例,二是深入企事业单位进行调研获取第一手的真实案例,三是从网络中筛选典型案例。在具体的编写过程中作者们力求按照学术规范进行引注。
三、新颖性:不仅本丛书的案例绝大多数来源于近五年来司法实践中的*案件,而且处理依据皆为*修订或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了配合对案例的理解,我们注意在案例后援引了*的理论研究成果并在“争鸣”中做了进一步的探索。
  四、创新性:编写体例上力求创新,继“案情介绍”之后,用“处理结果”提供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实际判决结果或者参考判决结果,由“争议焦点”引出案例集中反映的法律争议点,经“法理分析”层层解剖相关的争议点,以“争鸣”对处理结果与法理分析不同之处作学理上的探讨。
作者简介
张秀全,河南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现为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二系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曾承担国家社科项目2项、省部级社科和立法研究项目8项。主编或参编民商法学著作8部。曾先后在《中国法学》、《法学家》、《现代法学》、
目  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章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第五章 合同的效力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七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八章 合同的担保
第九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十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一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十二章 违约与违约责任
第十三章 合同的解释
第十四章 买卖合同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第一章 绪论
 案例1 陈某诉钟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介绍】
原告:陈某
被告:钟某
2002年7月12日,陈某、钟某订立转让协议一份:约定钟某以人民币24000元价格将兴宏饮食店转让给陈某,转让内容包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门前三包证及上述证照中2002年度的费用和店内财产,证照转让后由陈某进行更换,转让费由陈某预付定金1000元,余额在2002年7月15日交接时一次性付清。
2002年7月15日,陈某通过程新华支付钟某转让款24000元。事后陈某认为双方间的转让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转让协议无效,故起诉到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的转让协议无效,钟某返还陈某转让款人民币24000元。
上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兴宏饮食店系被告钟某投资经营,钟某对该店财产拥有所有权,可依法进行处分,但钟某在经营过程中所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中许可钟某从事一定经营活动的凭证,具有独占性,不允许私自转让。双方所订协议中虽已约定转让后的证照由原告进行更换,但双方实际转让的对象包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门前三包证等证照和财产,在24000元转让款中也包括了上述证照中2002年度的费用(法院审理查明其中包括向工商部门缴纳的2002年度个体工商户管理费1500元,向上虞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缴纳的垃圾清运费360元),因此,双方的转让行为并非单纯的财产转让行为,而是许可证照和财产的概括转让,故判令原告被告间的转让行为无效,应返还据此获得的财产。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转让协议是营业房的租赁权和店内财产权的转让,并非证照转让协议,即使转让款中可能存在受让人对出让人因先前办理相关证照所支付费用的一点补偿,与证照的有偿转让存在本质区别,经营者进行主体转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转让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又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判认定转让协议无效,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显系错判,遂向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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