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法上的个人国际诉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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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16年10月01日
  • 开 本:32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胶订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105146215
作者:孙安洛 著出版社:民族出版社出版时间:2016年10月 
内容简介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已经得到确立,并且逐渐具有了在国际法上的程序能力。个人这种国际程序能力在国际人权法中集中地体现在个人具有的指控国家违反人权义务的个人国际诉权上。本文就是以国际人权法上的个人国际诉权为研究对象,并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对个人国际诉权的探讨。
目  录
绪论
一、选题意义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及文献综述
三、本文研究范围与目的
四、研究方法、基本思路和逻辑结构

第一章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性
第一节 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历史源流
一、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早期理论
二、国际法主体地位的传统观点
三、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回归
四、个人国际法地位起伏的原因分析
五、小结
第二节 个人的国际法律人格及其能力
前  言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已经得到确立,并且逐渐具有了在国际法上的程序能力。个人这种国际程序能力在国际人权法中集中地体现在个人具有的指控国家违反人权义务的个人国际诉权上。本文就是以国际人权法上的个人国际诉权为研究对象,并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对个人国际诉权的探讨。
  其一,对个人国际诉权是什么的界定,研究个人国际诉权的概念、作为权利其所具有的权利结构以及权利的行使条件等基础理论问题。国际人权法上的个人国际诉权是个人依据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就其人权条约下的权利受到缔约国的侵犯,向人权条约机构进行申诉的权利。个人国际诉权是一项向人权机构提出的请求性权利,具有启动人权条约下个人国际申诉机制效果的程序性权利。在外延上,根据人权条约机构对个人申诉所作出的决定对当事国是否具有法律拘束力,可以将个人国际诉权分为请愿性的个人国际诉权和司法性的个人国际诉权。个人国际诉权是国际人权法上的具有自治性的概念,有其符合国际人权实践的基本法律权利构成要件和权利的行使条件。只有符合这些结构和行使条件的个人申诉才是为受理个人国际申诉的人权条约机构可接受的个人申诉。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国际人权法上的个人国际诉权研究》:
  二、个人国际诉权的概念界定
  (一)个人国际诉权概念的自治性
  个人国际诉权是公民个人诉权在国际层面上的延伸,与国内法意义上的诉权具有很深的渊源,但个人国际诉权在国际人权法中得到确认有其特殊的发展轨迹和制度考量因素,因此个人国际诉权与国内法上的个人诉权在内涵与外延上还是有区别的。个人国际诉权的设立体现了国家之间、不同法律制度之间在诉权定义和权利结构上的再设计,是自成一体的概念。
  个人国际诉权是国际人权法中的一项独立的人权。该项权利为人权条约所确立,具有自己的权利内容和国家相应的义务。个人国际诉权在性质上是程序性的权利,是一项制度性的权利。个人国际诉权规定在人权的国际监督与保障机制中,具有权利实现的自足性。国家不得以国内法的规定规避人权公约中的个人国际诉权的保护和行使。
  个人国际诉权是人权集体保护的产物。个人国际诉权超出了国家国内司法权力的范围,个人国际诉权的设立是国家间对诉权予以保护的国际性承诺的结果。因此,所形成的个人国际诉权的概念体现的是国家之间、不同法律制度之间对这一概念的协商一致的理解,并不会全然等同于各国国内法上对诉权的理解。个人国际诉权是人权集体保护的产物,同时也意味着个人国际诉权有其特殊的目的。国家之间合作赋予个人国际诉权的目的不仅在于保护个体的人权利益,更在于促进国家对人权条约的遵守和国家保障人权责任的有效履行。
  个人国际诉权概念的自治性体现在其与国内法意义上诉权概念相比所具有的权利机构的特殊性和权利行使的特殊性。关于个人国际诉权的权利结构和权利行使,将在下文中予以论述。
  (二)个人国际诉权的内涵
  目前,个人国际诉权由不同的人权条约所规定,呈现出碎片化的现象,其中既有区域性的人权条约也有全球性的人权条约,既有普遍性的人权条约也有专门针对特定权利或者特定主体的人权条约。这些条约所确立的个人申诉机制对个人国际申诉权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尤其是在区域性的人权条约监督与实施机制中,不同的区域性人权条约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对个人国际诉权进行了差异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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