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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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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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字 数:
  • 印刷时间:2013年02月01日
  • 开 本:12k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11844842
作者:焦悦勤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13年02月 
内容简介

  《西北政法大学学术文库: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研究》共有十章内容,大体可分为四个部分。前三章为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基本问题、理论基础和应遵循的原则。第四章至第八章为第二部分,全面、系统地论证了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具体运作过程及与该程序运作相关的问题。第九章为第三部分,阐释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内涵及其与刑事再审的关系,对我国应否引入及如何建构该原则提出建议。第十章为第四部分,简要介绍了几种常见的与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相关的重要法律文书的制作,并辅以实例评析。

作者简介

  焦悦勤,女,1964年生,陕西泾阳人。1987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004年获硕士学位。现为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和法律文书写作。曾在《当代法学》、《河北法学》、《甘肃政法学院学报》等法学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参编专著和教材10余部,参与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陕西省社科基金资助项目1项、陕西省教育厅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项目1项,主持陕西省法学会科研项目1项、西北政法大学科研项目1项。

目  录
第一章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基本理论
一、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二、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征
三、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性质
(一)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性质
(二)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与其他刑事救济程序
四、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功能
五、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历史沿革
(一)外国刑事再审程序的历史沿革
(二)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理论基础
一、外国刑事再审程序的理论基础
二、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理论基础
前  言
  《西北政法大学学术文库》是西北政法大学在本校教师的研究成果中遴选出版的一套学术丛书,希望它能代表西北政法大学的学术导向、学术风格和学术水平。
  西北政法大学来源于中共中央1937年在延安创办的第一所干部学校——陕北公学。陕北公学生于战火,旨在救亡。毛泽东就在亲自讲学时鼓励学生:因为有陕公,中国不会亡。1949年,由陕北公学等学校合并而成的延安大学奉命南迁西安,成立西北人民革命大学,是为了给西北地区新成立的各级人民政权培养干部,它的办学风格自然与本来意义上的大学大异其趣。再后来院校合并,西北大学法律系并入,形成法学教育的“四院四系”或“五院四系”,“文革”中停办。“文革”后恢复,主管由最高人民法院变为司法部,后变为陕西省;校名由西安政法干校、中央政法干校西北分校、西安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最后更名为西北政法大学。学校坎坷磨难,师生筚路蓝缕,总算成就了一个全国法学人才重要培养基地和法学重镇的地位,同时形成了法学特色鲜明,哲学、经济学、管理、新闻、公安、外语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格局。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这样不但增加了当事人的申诉成本,也往往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重复受理、重复审查,浪费司法资源。第二,由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均是受理申诉的主体,会不可避免地导致两者互相推诿、当事人申诉无门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又会反过来刺激当事人继续申诉乃至缠诉的欲望,加剧了对司法公正的怀疑,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形成。第三,由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共同享有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力,受利益驱动等因素的影响,有时还可能出现两者争抢案源的现象,增加司法冲突。
  另外,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242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①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④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⑤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正)第405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应当依法办理:①不服人民法院已经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人民法院缓刑决定、假释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由控告申诉部门办理;②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在执行中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由监所检察部门办理;③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由审查起诉部门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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