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教程(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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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4
  • 页 数:
  • 字 数:580000
  • 印刷时间:2013年04月01日
  • 开 本:12k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301223079
  • 丛书名: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
作者:刘家兴 编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3年04月 
内容简介

  《民事诉讼法学教程》于1994年第一版出版以来,至今已是第四版。其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学生相关课程的指定教科书。《普通高等教育“十二五”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民事诉讼法学教程(第4版)》以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为主线,分别对民事诉讼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基本制度、辅助和保障性制度以及诉讼程序、非讼程序、执行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等进行了理论、规范和实践三个层面的阐释。在对民事程序基本原理和一般规律进行揭示的基础上,《普通高等教育“十二五”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民事诉讼法学教程(第4版)》着重对程序与程序之间、制度与制度之间、程序与制度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梳理,并围绕2012年全面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教材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更新,对新增型、修正型、删除型内容给予了专门解析,从而保障了《普通高等教育“十二五”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民事诉讼法学教程(第4版)》的体系性、前沿性和完整性。《普通高等教育“十二五”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民事诉讼法学教程(第4版)》深受全国其他高校的法律院系师生的垂青和关爱,成为该领域的经典教材。

作者简介

  刘家兴,男,1929年1月出生,四川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1953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1954年进入北京大学法学院工作,历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主持讲授过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仲裁法学等多门课程。1982年和1991年,两度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草小组成员,深度参与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立法工作,亦直接参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起草。
  潘剑锋,男,1962年2月出生,福建人,教授,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律文书研究会副会长,兼任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参加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多部法律的制定或论证工作,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起草或论证工作。

目  录
第一编 绪论与总则
导论
第一章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学
第一节 民事诉讼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学
第二章 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发展和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现状
第一节 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发展
第二节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现状
第三章 诉与诉权
第一节 诉
第二节 诉权
第四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权
第一节 民事审判权概述
前  言

  秉承“学术的尊严,精神的魅力”的理念,北京大学出版社多年来在文史、社科、法律、经管等领域出版了不同层次、不同品种的大学教材,获得了广大读者好评。
  但一些院校和读者面对多种教材时出现选择上的困惑,因此北京大学出版社对全社教材进行了整合优化。集全社之力,推出一套统一的精品教材。
  “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即是本套精品教材的法律部分。本系列教材在全社法律教材中选取了精品之作,均由我国法学领域颇具影响力和潜力的专家学者编写而成,力求结合教学实践,推动我国法律教育的发展。
  “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面向各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内容不仅包括了16门核心课教材,还包括多门传统专业课教材,以及新兴课程教材;在注重系统性和全面性的同时,强调与司法实践、研究生教育接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学素质,帮助学生打下扎实的专业基础和掌握最新的学科前沿知识。
  本系列教材在保持相对一致的风格和体例的基础上,以精品课程建设的标准严格要求各教材的编写;汲取同类教材特别是国外优秀教材的经验和精华,同时具有中国当下的问题意识;增加支持先进教学手段和多元化教学方法的内容,努力配备丰富、多元的教辅材料,如电子课件、配套案例等。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人民检察院是基于法律监督权而参加民事诉讼的,其在民事诉讼中居于监督看的地位,他们在诉讼中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都是基于其监督权而产生的,并服务于其监督职能。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权利主要是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具体表现为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情形下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出抗诉,并派员参加相关的诉讼。对民事诉讼依法进行监督,既是人民检察院的权利,同时也是其应尽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诉讼权利并要求其承担诉讼义务,主要目的在于保证人民法院裁判的正确性和审判活动的公正性,其主要作用在于促使案件获得依法审判。
  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第三人是基于诉权而参加民事诉讼,他们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正当权利,他们在诉讼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是以诉权为基础,法律赋予他们诉讼权利的目的在于为当事人等主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司法保护,其作用在于为当事人等主体实施自己的诉讼行为提供法律手段。由于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诉讼中第三人各自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其在诉讼上所享有的权利也有所差别。法律在赋予当事人等主体以诉讼权利的同时,还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义务,这主要表现为,法律要求他们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服从法庭指挥并自觉履行法院裁判。法律要求这些主体履行上述义务,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以促进纠纷的彻底解决。诉讼代理人是基于代理权参加诉讼,他们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更好地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代理权是密切相关的,不同种类的诉讼代理人其代理权产生的基础不同,决定了不同种类的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享有不同的诉讼权利、承担不同的诉讼义务,但总的来说,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的行使和诉讼义务的承担,限于其代理权限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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