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象”中的公正与秩序:鄂西南锦镇人民法庭的实践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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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15年01月01日
  • 开 本:32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11872999
  • 丛书名:云南大学法学院文丛.明法文库
作者:张青 著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15年01月 
内容简介
  本书以鄂西南锦镇人民法庭为样本,系统考察了人民法庭所处的宏观社会场域与微观社会结构,进而以动态的过程分析法阐释了乡村司法在各种结构性要件制约下的运作目标、策略以及外在模式,最后对乡村司法的实践逻辑予以分析、评估和反思并进行可能的制度重构。本书试图表明,规范法学所谓的“法治乱象”,并不能简单地归因于法庭和法官的徇私枉法,而是由其固有的结构性条件决定的,在貌似“混乱”的背后实际隐藏着有序与正义的契机。但由于缺乏底线的程序规制,乡村司法的此种“公正”和“秩序”并非一种稳定和普遍的司法产品,而是因案件结构、法官个人因素等的差异表现出一定的任意性和偶然性,这又使其面临着巨大的合法性危机。
作者简介
  张青,1985年生,男,湖北建始人,云南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与司法制度。目前已在《法制与社会发展》《人大法律评论》《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其中数篇为《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或者摘登;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项,校级社科基金项目2项;作为课题组主要成员参与省部级以上社科基金项目多项。
目  录
导论认识复杂系统中的公正与秩序
一、现代城市规划运动:一个寓言
二、人民法庭:另一种“有序的复杂性”问题
三、乡村司法的研究范式及其理论困境
四、进路、方法与意义
五、基本结构与内容
第一章 人民法庭所处的社会场域
第一节 锦镇人民法庭及其辖区
一、锦镇人民法庭
二、锦镇与石溪乡
第二节 锦镇人民法庭与乡镇诸单位的关系
一、锦镇人民法庭与乡镇政府
二、锦镇人民法庭与法律服务所
三、锦镇人民法庭与其他有关单位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张青博士是我在云南大学指导的第一位取得博士学位的学生之一,由于学业和科研方面的突出成绩,毕业以后留校任教。本书正是在其博士论文基础上修改完善的最终成果。
  该书以人民法庭为研究对象,除了考虑这一选题与云南大学地方司法制度博士专业方向相吻合,他本人诉讼法硕士的专业背景以及所积累的较为扎实的法学理论素养等因素外,更为重要的是以人民法庭为主轴的乡村司法研究,在学界尚未受到应有的重视。人民法庭作为国家整个司法系统中数量十分庞大而作为具有基石作用的一环有被边缘化的趋势,即便有个别学者涉足这一领域,但研究呈现出一种碎片化和刻板化的特征。具体而言,在研究内容上将人民法庭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一部分进行规范分析,或侧重于过程或历史梳理;研究方法和手法套用法律规范和法解释学或对策法学方法,社会学或其他交叉学科研究方法的运用较少。张青博士的该部著作对人民法庭的研究无论在研究思路、研究方法,还是在研究内容和具体观点上均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全新视野,是目前国内学术界有关人民法庭司法运作和制度构建进行系统阐述的一部力作。
  该书以鄂西南锦镇人民法庭为分析样本,详细考察了该镇人民法庭所处的宏观社会场域和微观社会结构,在此基础上以动态的过程分析方法系统地阐释了乡村司法在各种结构性要件制约下的运作目标、策略以及外在模式,对乡村司法运行的现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等予以分析、评估和反思并进行可能的制度重构。本书的独到之处和主要学术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研究模式的创新。作者将目前国内学界有关乡村司法的研究归纳为“问题—策略”、“理论—实践”和“国家—社会”三种模式。按照作者的理解,“问题—策略”模式关注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并以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为目的;“理论—实践”模式强调以固有的现代法治理论改造和规划中国的司法现状,意图将中国所有的司法问题都纳入统一法制轨道范围来解决,但忽略对包括乡村司法在内的中国司法现状的理解和包容;而“国家—社会”模式则强调在反思现代法治的基础上对乡村司法予以理解,但又忽略乡村司法的实践逻辑和制度构建。对于上述三种模式存在的缺陷,作者提出了颇具新意和合理性的“实践—理论”的研究模式。作者认为,对乡村司法的研究,应从一种实用主义的立场出发,将上述模式各自体现的法治论和治理论的进路加以协调和整合,在对人民法庭的运作过程和结果予以充分理解的同时,完善和改造我国的乡村司法制度。
  第二,乡村司法目标的重新定位。从当代中国正统司法理论和司法现状来看,司法运作当然应以解决纠纷为目标,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的裁判还有规则之治的功能。然而,通过对乡村司法实际运作情况的观察,作者认为乡村司法既非以解决纠纷为目的,亦非为了实现规则之治,而具有功利化的倾向:在立案环节通过立案政治学筛选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刻意追求调解结案或调审结合;对执行案件实行以结代收等。乡村司法的这些功利化倾向实质在于以解决问题、消除麻烦为导向,揭示出乡村司法“还原主义”色彩的同时,也反映出其功能的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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