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末清仓】201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案例题经典模式八十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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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 页 数:
  • 字 数:248000
  • 印刷时间:2010年12月01日
  • 开 本:12k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09323144
作者:段波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10年12月 
编辑推荐
本书涵盖了卷四真题案例部分的全部考点 
内容简介
司法考试卷四的案例题的分值相对较高(一般在10分到25分之间),而考查的知识点相对较少(大约在5到8个)左右,也就是说,每个知识点能够占据2到3分的分值,与一道选择题考查两到三个知识点而只有一两分相比,案例题是司法考试各种题型中“性价比”最高的题型,同时,由于案例题的得分率一向较低,案例题也是司考考试各种题型中具有较大区分度的题型。事实上,每年前三卷成绩及格而在卷四折戟沉沙的考生在所有没有过关的考生中占据相当大的比例。所以,每个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一定要对案例题给予高度的重视,争取拿到较好的分数,以确保顺利过关。
其实,大多数考生对卷四的重要性都有所了解,难的是缺乏一种科学的学习方法来复习案例题。在这里,笔者给大家推荐本书所使用的复习方法——必考模式复习法。
要想做好案例题,笔者以为,需要具备以下几项能力:
第一,了解案例题常考的知识点以及考查的形式。知已知彼,百战不殆。事实上,能够被用来作为案例题考点的知识点在所有的知识点中所占据的比重并不大,而以案例的方式来考查这些考点的方式更是寥寥无几。司考的真题越来越多,司法考试案例题的主要考查方式已经基本浮出水面,了解、掌握这些考查方式是考生卷四得到高分的一条捷径,本书所归纳的八十个案例题必考模式就是编者在这一方面的一种尝试。
目  录
民 法
模式一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死亡宣告被撤销后的财产关系
模式二 代理、转代理、委托合同
模式三 民事行为能力、重大误解
模式四 债权合同的成立与物权变动的区分
模式五 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
模式六 物权法综合考查
模式七 合同成立、合同的效力与合同责任
模式八 合同解除权、合同抗辩权与合同责任
模式九 保证合同与保证责任
模式十 买卖合同、所有权移转、风险负担与孳息归属
模式十一 合同法综合(融资租赁合同、运输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技术咨询合同)
 模式十二 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综合考查
 模式十三 加害给付、请求权竞合、共同侵权与损害赔偿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民法
  模式一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死亡宣告被撤销后的财产关系
  模式概述
本模式以一个自然人失踪数年然后再生还的案例为切入点,主要考查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相关考点,具体包括二者的适用条件、法律后果以及死亡宣告判决被撤销以后,当事人的人身关系(主要是婚姻关系,特别是妻子改嫁后丈夫又死亡时,原婚姻关系是否自行恢复)与财产关系如何;本模式不仅可能出现在卷四的案例题中,也是卷三选择题的高频考点,考生应当给予高度重视。
  法理分析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制度价值
 ·宣告失踪的主要法律意义,在于为失踪人设定财产代管人。而对于未成年人或成年的精神病人,法律已为其设置了监护人制度,即使其失踪,监护人即可担负财产代管责任,无须再另设财产代管人。如照此推理,宣告失踪,仅对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才有意义。
  宣告失踪是对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其制度价值在于救济因自然人下落不明而导致的财产关系不稳定状态。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可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保管失踪人财产、处理应了结的债权债务,维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宣告死亡的制度价值,在于维护生者的利益——包括配偶的再婚权、继承人的继承权、债权人的受偿权等。由于宣告死亡要消灭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所以,法律对此慎之又慎。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要比宣告失踪条件严格得多。
  实战示例
某市陶器厂采购员曲飞,2002年2月15日外出联系业务未归,直至2007年仍无音讯。5年来,曲飞的妻子沈萍和曲飞的父母以及陶器厂多方寻找均无效果,未发现曲飞的踪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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