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联考专业综合考试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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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6
  • 页 数:883
  • 字 数:1372000
  • 印刷时间:2011年06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300137810
作者::曾宪义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时间:2006年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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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专家依据《2011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联考专业综合考试大纲》,编写了本教程,以帮助参加2011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的考生复习使用。

 
内容简介

   本书分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民法学、刑法学5个部分。

目  录
法理学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法学概述
  第二节 法理学概述
 第二章 法与法律
  第一节 法和法律的语义分析
  第二节 法律的特征
  第三节 法律作用
  第四节 法律的分类
 第三章 法律渊源
  第一节 法律渊源概述
  第二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
  第三节 法律效力
 第四章 法律要素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法学概述
 一、法学释义
 (一)法学词源
“法学”这一用语的拉丁文jurisprudentia,至少在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国时代就已经出现,该词表示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或是法律学问。古罗马法学家曾给“法学”下过一个经典的定义:“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后来,随着罗马法的复兴,拉丁文jurisprudentia这一用语在欧洲各国得到广泛传播。德文、法文、英文以及西班牙文等西语语种,都是在jurisprudentia的基础上,发展出各自指称“法学”的词汇,并且其内容不断丰富,含义日渐深刻。
关于法律问题的学问,在我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者“刑名之学”。据考证,虽然“律学”一词的正式出现是在魏明帝时国家设立“律博士”以后,但自汉代开始,就有了“律学”这门学问,主要是对现行律例进行注释。我国古代“法学”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期,然而,那时所用的“法学”一词,其含义仍接近于“律学”。“法学”一词出现后,很少为人所用。用以表示法律学问时,一般仍使用“律学”一词。自宋以后,人们就不再使用“法学”和“刑名之学”等术语,而只用“律学”一词。当然,中国古代的“法学”一词与来自近现代西方的“法学”概念有着很大区别。
现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一词,最早由日本输入中国。日本古代并没有“法学”一词。日文汉字“法学”一词由日本法学家用来对应翻译英文jurisprudence、scienceoflaw等词汇,该词于“戊戌变法”运动前后传人我国。梁启超于l898年所撰《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一文,影响甚大。到清末法制改革时,“法学”一词已大量出现,广为流传。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又称法律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学问。
法律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主要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并受法律调整的社会现象,包括法律规范、法律条文、法律意识、法律职业、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等等。法学不仅要研究法律现象本身,而且还要通过对法律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它们的发展规律。因此,不能简单地说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的科学。法学研究的对象不仅有静态的法律,而且还包括动态的法律。其他社会科学虽然也会不同程度地涉及法律现象,但它们对法律现象的研究只不过是辅助性和边缘性的,一般并不研究法律规律问题。同时,法学围绕法律现象这一中心,也要研究法律与经济、政治、道德、宗教等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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