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疑案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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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 页 数:300
  • 字 数:338000
  • 印刷时间:2008年09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208080782
作者:李翔 主编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时间:2008年09月 
内容简介
刑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学习和研究刑法学的方法也很多,案例分析法则是众多方法中实用性较强的方法。通过分析一定数量的疑难案例,解释一般法学教材中的难点问题以及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一般教材没有展开说明或者没有说明的理论问题,以拓展学生视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本书可供法学本科生和低年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使用,也可作为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以及公安、检察、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专业人士的参考用书。
  这也是一本刑法经典案例分析的书籍。全书围绕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贪污受贿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十项罪行将本书分为十章,选取近年来的经典案例,如最近争议较多的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案等,对每一个疑难案例进行详细剖析,对广大学者学习研究刑法以及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简介
李翔,男,汉族,1976年6月出生,江苏省泗洪县人。1995年9月—2005年6月分别就读于苏州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并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2005年7月进入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工作,担任讲师。2006年4月进入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2006年8月破格晋升为副教授
目  录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1.李某叛逃案——叛逃罪司法认定的相关问题
2.付某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几个相关问题研究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张某爆炸案——爆炸罪的正确定性
2.陈某投放危险物质案——界定“公共安全”
3.叶某投放危险物质案——投毒行为的定性及量刑问题
4.陆某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他罪的区分
5.莫某等人破坏交通工具案——以爆炸手段破坏交通工具行为如何定性
6.杨某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罪的正确定性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王某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别
2.李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界定共同犯罪
3.张某抽逃出资案——抽逃出资罪的认定问题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1.李某叛逃案——叛逃罪司法认定的相关问题
  法理分析
  三、如何理解“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以及是否应对此条进行修改
(一)对“履行公务期间”的理解以及是否应当修改
严格意义上的“在履行公务期间”是指执行公共事务、处理公共事务期间,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上班期间、出差期间、执行任务期间。对于这种观点,有的学者认为是不妥当的,因为实践中有很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下班或者休假期间叛逃的,若严格按照上述定义,必然会造成打击面过窄。因此建议对立法作出修改。我们认为,我们既不能按照严格意义上的“履行公务期间”作为判断标准,也不能因为存在着有很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下班或者休假期间叛逃的现象而贸然对立法作出修改,这其实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外一个极端。所以,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其进行界定。“履行公务”不仅包括从事具体的公务方面的工作,还包括与“公务”有着实际联系的期间。例如,行为人为某单位领导,其在离职学习期间,虽然名义上是不履行公务了,但实际上单位很多事情还需要他来过问、决策、批准等,因此应该认定为是“履行公务”。若行为人因身体原因长期在家休养,虽然名义上还是某单位的领导,但是实际上已经很长时间没有过问单位事宜了,就不应认定为“履行公务”。对于上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下班或者休假期间叛逃的是否可以认为是在“履行公务期间”,通过这个理论也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下班”、“休假”不等同于“离职”、“退休”,工作人员在一定时间内还是要回到工作岗位上,而且若其负责的事项出现了问题,不管是下班还是休假,都要立刻回到岗位上去处理,因此,他们还是与“公务”有着实际联系的。所以也应该将“下班”、“休假”作为“履行公务期间”加以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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