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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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 页 数:258
  • 字 数:290000
  • 印刷时间:2015年05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14157963
作者:王丛虎 著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5年05月 
内容简介
  本书关注的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基本理论,涉及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概念、标准、范围、指数等基础性问题,深入探讨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监管以及权利救济等实际操作中的问题。
  该书基于合同式治理的逻辑和分析思路,既有理论问题的梳理和分析,更有对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理论和制度的建构与思考;既凸显作为治理工具层面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现实意义,也涉及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风险问题,是一本系统研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理论与实践的好书。

 

作者简介

王丛虎,男,现为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公共采购、政府法治、廉政建设等领域的研究工作;著有《行政主体问题研究》、《公共采购腐败治理研究》、《我国政府采购问题研究》、《社会管理如何创新》、《地方政府》等专著;主编有《公共管理导引与案例分析》、《城市管理法》以及副主编教材共计20余部。先后在PublicManagementReview,JournalofEnvironmentManagement,《中国行政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学报》、《科学学研究》等专业杂志发表有关学术论文50余篇;先后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基于政策执行评估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现机制研究(71273266)》、参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有效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制、机制及制度问题研究(06&ZD040)》等20多项课题;任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特邀评论员、财政部政府采购网站专家顾问、美国佛罗里达大西洋大学公共采购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等职。

目  录
第一章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概论
 第一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概念
 第二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理论基础
 第三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演进与发展
第二章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及标准
 第一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的概念界定
 第二节国际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的借鉴
 第三节中国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现状及分析
 第四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边界与标准
第三章:政府购买公共服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概论
 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的一般性问题
 第三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的授予
 第四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实证分析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无救济也就无权利,这是法律的基本精神。同样,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任何一方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或者违法侵害都应该得到救济。在救济途径的设置上,原则上应该给权利受害人更多的、更为便捷的救济渠道。借鉴国际上政府采购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现行体制架构,我国在政府采购立法中也确立了相应的救济途径,并且又将这些救济途径和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相衔接。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畴,且并无专门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救济法律法规,所以,本部分内容也就是我国政府采购的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政府采购中质疑投诉救济制度
  《政府采购法》专设一章就供应商的质疑与投诉做出了明确规定。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质疑投诉程序实际上一个司法程序的先行程序。对于供应商而言,这个程序的设置有利于其更便捷、更经济地保护其合法权益。而对于政府采购行为而言,也是便于政府采购监督部门行使监督权的一个通道。投标人或供应商质疑与投诉制度设立,也是为了避免和解决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各种矛盾或争议,保证政府采购活动有序进行。我国《政府采购法》在这方面吸收了国际及各国有关立法的经验,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与投诉”制度做了专章规定。这一立法使我国政府采购领域中的行政权利救济机制得以建立。
  政府采购行政复议救济制度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58条规定,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虽然我国尚未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但是这一规定符合WTO《政府采购协议》关于处理投诉机关设置与司法审查衔接的规定,与国际规则接轨,有利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的现代化。
  政府采购的行政复议救济制度实际上是一种行政救济制度,也是一种行政的内部监督机制。为了和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衔接,《政府采购法》则将不服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或不予答复的行为定性为具体行政行为,且具有可诉性。那么,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又属于何种属性呢?笔者认为,供应商向政府采购
  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或者不予答复,实际上属于是否履行管理权的行为。对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了某种具体的处理决定,该处理决定的性质属于行政裁决行为。即针对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争议居中做出裁决,而这种才具有法律效力。而对于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予答复的行为则应该定性为行政不作为。供应商对于不同的情况,应该提出不同的请求内容。对于行政裁决行为,可以提出撤销裁决的复议请求,而对于不作为的行为则可以提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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