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实训教程(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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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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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字 数:
  • 印刷时间:2013年08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09625613
作者:戴正华 ,张群丽 主编出版社:经济管理出版社出版时间:2013年08月 
内容简介
  《税法实训教程(第2版)/全国高等教育财经系列精品教材》作为实训类教材,将税收理论与税收实务融为一体,对学生进行全面的纳税业务模拟演练,增强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达到对所学专业知识的进一步掌握。全书包括税收基本概念、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建税、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税种及税收征管法的实训。《税法实训教程(第2版)/全国高等教育财经系列精品教材》注重实际操作,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每部分实训均有明确的目的,通过知识链接、相关提示详尽介绍了法律依据、业务办理流程。同时有针对性地为学生提供了大量的操作练习素材,通过学生实训操作、总结和体会、教师评价,更有利于学生实务操作技能的培养。
作者简介
  戴正华,男,1964年出生,副教授,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师。主要讲授课程有《国家税收》、《国际税收》、《税法》、《税务会计》等。主编出版的教材有《国家税收》。《国际税收》、《财政与金融》等。在《商业时代》、《财会通讯》等刊物上发表论文20余篇。
目  录
第一章 税法概述
第二章 增值税纳税实训
第三章 消费税纳税实训
第四章 营业税纳税实训
第五章 资源税类纳税实训
第一节 资源税纳税实训
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纳税实训
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纳税实训
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纳税实训
第八章 其他税种的纳税实训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实训
第二节 房产税纳税实训
第三节 土地使用税纳税实训
第四节 车船税纳税实训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纳税担保有以下形式:
  (1)纳税人提供的并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人作纳税担保,纳税担保人必须是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能作为纳税担保人。
  (2)纳税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纳税担保。
  (3)纳税人预缴纳保证金。
  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纳税担保书,按照纳税担保书的内容,写出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分别签字盖章,报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纳税担保人。
  纳税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为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作为纳税担保的财产清单,并写明担保财产的价值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和国家税务机关签字后方为有效。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由其纳税担保人负责缴纳,或者以其纳税保证金抵缴税款,或者由国家税务机关拍卖其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缴纳税款。
  (八)违反税款缴纳规定的法律责任
  (1)欠税及其处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应解缴的税款,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国家税务机关除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国家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除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欠缴的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2条的规定处罚;数额不满1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欠缴的税款,并处以欠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代征人不缴或者少缴已代征税款,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2)未按规定扣缴、代征税款及其处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但是,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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