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司法案例与司法解释 > 刑事冤案比较研究——一个国际的视角
作者:苑宁宁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6年11月
- 版 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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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刷时间:2016年11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胶订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65324550
如果政府同意申请人无罪的事实依据,听证会环节可以省略。在这11例成功获得冤案赔偿的案件中,只有4例举行了听证会。至少从理论上看,加州举行听证会的做法是较为合适的,它的灵活性可以避免正式民事诉讼和审判程序的繁冗,更利于实现冤案赔偿的目标,即迅速而公正地弥补和减轻冤案造成的损害。亚拉巴马州、康涅狄格州、伊利诺伊州、马里兰州、新罕布什尔州、北卡罗来纳州、田纳西州、威斯康星州都采取了类似于加利福尼亚州的做法,通过举行听证会的方式来决定是否进行赔偿。内布拉斯加州、俄克拉何马州和得克萨斯州也规定了听证会式的决定程序,同时又规定如果听证会否决了申请人的诉求,申请人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有些州则采用了更为正式的民事诉讼程序,即申请人作为原告提起关于冤案赔偿的民事诉讼。比较而言,民事诉讼更为耗时,成本相对偏高,原告胜诉难度较大。哥伦比亚特区、缅因州、马萨诸塞州、密西西比州、密苏里州、新泽西州、纽约州、俄亥俄州、佛蒙特州和西弗吉尼亚州均明确放弃了政府在冤案赔偿民事诉讼中的豁免权,要求申请人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由法庭决定是否予以赔偿。
还有一些州采用了混合模式,即混合了法庭审判程序和行政听 证程序。总体上而言,这一混合程序更为繁冗,因为审查程序大致分为三步:申请人首先必须向法庭提出申请,由其决定申请能否继续;如果可以继续,则进入行政审查程序;行政审查机构提出建议结论后返还法庭,最后由法庭决定是否采纳建议结论。采取混合程序的州有佛罗里达州、艾奥瓦州、犹他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