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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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 页 数:
  • 字 数:
  • 印刷时间:2015年05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16207710
  • 丛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及实用指南
作者:吴高盛 主编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15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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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4月29日由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自行政复议法施行以来,国务院专门制定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制定了有关行政复议的部门规章。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还积极采取措施,落实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为了适应因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司法实践需要,制定了相关的司法解释。
  为了进一步宣传贯彻行政复议法,帮助广大读者更好地学习领会行政复议法的基本精神与主要内容,切实理解把握行政复议法的重要规定与具体规范,我们组织了长期从事立法工作、司法实务、理论研究的同志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以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为主线,融合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理论研究成果的要点,逐条阐释了行政复议法的全部条款。
作者简介

 

目  录
第一部分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条文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部分 立法文件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草案)》的说明
(1998年10月27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前  言

 

媒体评论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所谓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照法定程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行政机关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项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违法或者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的一项监督制度。党和国家十分重视行政复议工作。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1950年1月15日,政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的《财政部设置检查机关办法》,就已经对此作出了类似的规定,该办法第六条规定:“被检查的部门对检查机构之措施认为不当时,得具备理由,向其上级检查机构申请复核处理。”其中关于“申请复核处理”的规定,已经具备了目前法律正式确立的行政复议制度的雏形。1950年9月1日政务院第48次政务会议通过、同年9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9次会议批准的《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纳税户如认为有调查不实、评议不公或计算错误等情事时,得向农业税调查评议委员会声请复议、复核……”。1950年12月15日,政务院第63次政务会议通过的《税务复议委员会组织通则》,第一次在法规性文件中对复议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如规定了税务复议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及受案范围,标志着我国早期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此后,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在《印花税暂行条例》《暂行海关法》等法规性文件中,都对行政复议的问题作了规定。十年“文革”期间,与其他制度一样,行政复议制度也受到了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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