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法律管理③:特殊员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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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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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15年06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纯质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08652344
  • 丛书名:江三角·人力资源法律管理金钥匙丛书
作者:崔亚娜,方乐华 主编出版社:中信出版社出版时间:2015年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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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三角人力资源法律管理金钥匙丛书”涉及解雇管理、女职工管理、特殊员工管理、互联网与新媒体时代企业用工管理、工时与休假管理、薪酬福利与绩效管理、规章制度管理、群体性劳动争议管理八大领域。

 

“江三角人力资源法律管理金钥匙丛书”由屡获国际权威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Chambers and Partners)“年度劳动法律师事务所”大奖、入选ALB(《亚洲法律杂志》)“2015年度**劳动法律师事务所”的江三角劳动法优秀律师团队主创,吸收仲裁&法院、政府机关、HR法务、相关领域新闻记者等专业人士观点,以法律视角全方位优化HR管理。

 

“江三角人力资源法律管理金钥匙丛书” 从劳动法各个角度进行细致的人力资源管理的探讨与研究,相较于市面上同类图书具有创新和示范意义:

 多视角切入,与时俱进:囊括了劳动法涉及的各方面内容,既包含互联网与新媒体时代企业用工管理、群体性劳动争议管理、女职工管理等社会热点前沿问题,又涉及合法解雇、外籍与台港澳员工管理等常规重点难点问题。

 侧重务实,紧扣企业需求:写作从法条入手,着眼于企业需求,根据不同地区差异,结合具体案例分析,深入浅出,同时配备操作流程、表格和律师问答等形式,对企业更具指导价值。

 创作团队兼具专业化与多元化:邀请劳动法领域著名学者、中央与地方各级官员参与创作,他们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由江三角律师事务所成员主导编写,并吸收了仲裁&法院、政府机关、HR法务、相关领域新闻记者、专业机构从业人员及加盟律师等专业人士的观点。

 
内容简介

特殊员工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而区别于普通的一般员工,在企业的日常管理中,对特殊员工应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并应给予足够的重视。特殊员工管理是人力资源日常管理中极为棘手的问题,经常困扰着许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

《特殊员工管理》针对诸如劳务派遣人员、工会干部与职工代表、高级管理人员、涉密人员、精神障碍员工、非全日制员工、实习见习人员、退休兼职人员等八类特殊员工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分门别类,进行深入而细致的阐述,望能给企业HR带来实务操作中的指引和理论研究中的启迪。



作者简介

崔亚娜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劳动法二中心主任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关系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

具有多年法律顾问经验,能够站在企业持续发展的角度为企业设计和完善商业方案,力争将法律服务与企业商业目的完美结合。目前主要致力于劳动法领域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常年为世界五百强企业提供日常劳动人事法律服务,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多次主持企业搬迁、架构调整、改制、解散等过程中员工安置方案的策划与实施工作,在员工安置方面具有丰富经验。擅长疑难劳动争议案件的代理。

 

方乐华

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长期从事保险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研究和教学。主要著作有《社会保障法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案例与图表》、《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教程》(合编)、《日本法律发达史》(合著)、《中国公民保险指南》、《保险法论》和《保险与保险法》等10余部。较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有《劳动仲裁时效之法律探讨》、《论社会法的兴起原因、调整对象及发展趋势》、《论社会保险权的司法救济》、《论社会保险法的保险原则》等。目前担任的社会兼职主要有: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会长、金融法研究会保险法专业委员会常务主任;上海法院金融审判专家咨询员。


目  录
创作团队
总序
前言
第一章劳务派遣
 第一节劳务派遣的确认
  一、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
  二、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
  三、劳务派遣及类似用工形式的甄别
 第二节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保护
 第三节劳务派遣岗位和数量限制
  一、劳务派遣岗位限制
  二、劳务派遣数量限制
  三、违反岗位和数量限制规定适用劳务派遣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劳务派遣分流方案
前  言
前言

本书以劳动仲裁或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为素材,系统性、精细化地审视了劳动关系中的特殊群体——企业员工中的特殊对象。所谓系统性审视,是指本书研究的对象,基本涵盖了目前劳动保障法学界、司法界持续关注和探究的特殊群体,抑或企业在员工管理中经常面对而又容易疏漏的特殊对象。对企业来说,尽管在员工的一般管理上已经驾轻就熟,但如果忽略了这些特殊对象管理上的特殊性要求,就可能面临较大的用工法律风险。所谓精细化审视,是指本书就这些特殊群体的个性化特征,进行了多视角、多层次的细致分析,力求理论上有所建树、企业员工管理实务上贴近现实。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第三节实习生用工风险

回归上述案例,本案争议焦点有:(1)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即需明确邹某取得毕业证之后,O公司仍然安排其实习,此时的O公司与邹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即法院判定的事实劳动关系;(2)邹某作为“实习生”用工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该如何适用法律,受伤之后是否可以认定工伤从而享受工伤待遇。上述争议焦点也恰恰是企业HR在实务中需警惕并加以有效防范的实习生用工风险,梳理上述两个焦点问题,有利于HR在实务操作中有效规避实习生用工风险。

一、风险之一:产生事实劳动关系用工风险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

我国《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并获取实习报酬和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而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界定,原劳动部《关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19号)最早使用事实劳动关系一词,《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这进一步明确了事实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关系的存在,也确立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合法地位——劳动关系不依赖书面合同的存在而存在。一般认为,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劳动关系或变更原劳动关系时,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在事实上为用人单位提供有偿劳动的一种劳动关系。
董保华教授认为:在我国,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既无劳动合同又存在劳动关系的一种状态。
董保华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机制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因此可以推断出,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事实上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书摘插画
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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