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社会的冲突和整合(中青年法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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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08年03月01日
  • 开 本:12k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62031741
作者:卞利 著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08年08月 
内容简介
稳定只是社会经济在发展而不是停滞的前提条件下保持有序性和相对平衡的一种状态。尽管这种有序性和平衡状态时常会因种种因素而遭到暂时的破坏,像明清时期,在其漫长的统治时间里都曾爆发过数以百计大小不等的各种农民、手工业者、市民和奴仆等阶层的反抗斗争,但除了如李自成、张献忠等为首的为数不多几起波及全国范围的农民大起义、并最终推翻了明王朝的统治以外,其他绝大多数反抗斗争都是小规模的、局部性的,人数最少的甚至只有数人,范围最小的甚至只局限于一乡一村。因此,就整体范围而言,经过明清两代统治者不断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发展、适时对有关民事法律规范进行有限而局部的调整,其对稳定社会尤其是农村基层社会的积极作用还是较大的,这反映了明清两代统治者治理国家与社会经验的成熟。对此,我们应予以充分的关注和研究。
  “鉴往而知来,征古而察今”。尽管包括明清时期在内的中国古代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其最初的出发点和最终的归宿都是围绕着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这一根本目的,但它客观上确实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特别是农村基层社会稳定的作用。从批判地总结和继承的立场出发,明清时期统治阶级对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对维护社会稳定尤其是农村基层社会稳定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对我们今天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和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特别是农村基层社会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极其有益的历史借鉴意义。
目  录
导论:国家与社会的冲突和整合——论明清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与农村基层社会的稳定
第一章 明清农村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
一、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占据主导地位
二、商品性农业获得长足发展
三、土地买卖与租佃关系出现新情况
四、农村雇佣关系发生新变化
第二章 明清民事立法和农村基层社会的稳定
一、明清民事立法概况
二、明清农村基层组织的演变
三、明清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对农村社会稳定的作用与影响
第三章 明清户籍法的调整与农村社会的稳定
一、明代户籍法的调整与农村社会的稳定
二、清代户籍法的调整与农村基层社会的稳定
第四章 明清田宅交易法的调整及其农村基层社会的稳定(上)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第一章 明清农村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
明清时代是一个承上启下的历史时期。在这一历史时期,世界形势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英国等西方国家相继完成了资产阶级革命,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特别是经过产业革命,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得到迅速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出现高度繁荣增长的局面。与此同时,明清时期的中国从整体上看依然处于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之下,政治上极端专制腐朽,吏治上黑暗混乱,一家一户分散的以自给自足为主体的小农经济一直居于主导地位。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特别是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的扩大以及市场的不断开拓,明清时期封建社会的内部逐渐发生了一些结构性的变化,在某些地区尤其是商品经济相对较为发达的江南地区和一些沿江、沿运城市,传统小农经济体制下“重本(农)轻末(商)”的落后观念正在被新的“轻本(农)重末(商)”观念所取代。在徽州,大量人口外出经商,甚至出现了“十三在邑,十七在天下”的社会现象。新型的雇佣关系也在悄悄地发生着变化,地权、佃权不断发生分化,田骨、田皮的分营,永佃权的普遍形成,人口的激增,流民、棚民的大规模出现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威胁着封建地主阶级政权的统治,严重影响了社会特别是农村基层社会的稳定。
为了从根本上巩固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维护社会特别是农村基层社会的稳定,明清两代统治者在立法和司法方面不断进行调整、相继根据形势的变化、颁行和出台了一系列民事法律规范,并在继承和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改革和调整了农村基层组织的设置,使农村基层组织更趋健全和完善,从而巩固了自身政权的统治,维护了农村的基层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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