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律知识学习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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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 页 数:
  • 字 数:
  • 印刷时间:2016年06月15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轻型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16624807
作者:本书编写组出版社:新华出版社出版时间:2016年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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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2016年是*普法的开局之年,本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展开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而编写。

各级公务员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在实现“人治到法治”的目标道路中应该带头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树立法治观念、提高法治思维,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本书系统全面阐述了公务员必须掌握的法律知识,内容包括法律基本理论和概念、宪法和部门法等,几乎涵盖了公务员应该掌握的所有行政法律法规,层次分明、体系完备,有助于广大公务员掌握依法行政的法律知识,是贯彻落实“*”普法的重要参考。

目  录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
第一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第一章依法治国()
第一节依法治国基本理论()
第二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第二章社会主义法治()
第一节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第二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二编我国宪法
第一章宪法()
第一节宪法基本理论()
第二节国家制度()
第三节公民的权利义务()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五、 听证制度
  听证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其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不是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并列的独立、完整的程序,而只是一般程序中的一道环节,主要是对特定的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前,在案件当事人和调查人员共同参加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的专门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的申辩、质证和意见,以进一步查清事实和核实证据。
(一)听证适用范围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如撤销信封生产监制证书,吊销集邮业务经营许可证;(3)较大数额的罚款。工信部发布的《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对公民罚款在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在1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的罚款;同时也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河北省人民政府对较大数额的罚款规定为: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将导致行政处罚不能成立的后果。
(二)听证的举行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听证程序依照下列规定举行: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字。
2.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并通知案件调查人员。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在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3日内告知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并将案卷一并移送。
3.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亦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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