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险(行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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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17年01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胶订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63824298
作者:王海明 著出版社: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7年01月 
内容简介
  《船舶保险》是为保险从业人员进行在岗或岗前培训而编写的,是作者继2005年所著《船舶保险理论实务与经营管理》(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一书后,以教材形式公开出版的第二部保险专业书籍。《船舶保险》以突出《船舶保险理论实务与经营管理》一书专业技术部分的内容为主线,兼顾理论和其他方面编写(以作者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编著的、内部发行的《船舶保险》培训教材为蓝本)。
目  录
第一章 船舶(海上)保险的发展史
第一节 船舶(海上)保险产生的思想基础
第二节 船舶(海上)保险的诞生与法律制度的建立
第三节 保险经济理论和技术理论的形成
第四节 英国的船舶保险单和条款

第二章 我国船舶保险的诞生与发展
第一节 我国船舶保险发展的历史
第二节 我国船舶保险条款的诞生与修订

第三章 船舶保险概述
第一节 船舶保险的特征
第二节 船舶保险合同的特征
第三节 船舶保险的作用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船舶保险》:
  (3)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责任(包括法律费用)是本保险其他条款项下责任的增加部分,但对每次碰撞所负的责任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船舶碰撞责任是船舶保险有悖于它种海上保险而增加承保的一种责任风险,它作为单独的一种责任风险,其保险赔偿也独立在一个保险金额项下计算的,最高赔偿限额不能超过一个保额。
  船舶碰撞责任涉及的问题较多,处理起来非常复杂,仅就船东责任限制而言,目前国际上就有两种规定:一种是吨位制,即按船舶的机舱容积加净吨计算;一种是船价制,即按出事船舶的实际市场价值加运费计算。按吨位制计算,新船或保险金额高的船舶,赔偿限额往往会大大低于船舶的实际价值或保险金额,但对保险金额低的老旧船,赔偿限额可能会超过保险金额;按船价制计算,在船舶市场价格正常的情况下,赔偿限额低于船舶的保险金额或等于保险金额或事故发生后船舶的实际价值,只有在船舶未受损的情况下,才会出现高于船舶保险金额或实际价值的情况。目前,世界上仅少数国家使用后者,而这些国家大都属于允许在自己管辖权内引用别国法律进行判决的国家。
  此外,根据责任限制法规条文的规定,船东责任限制的赔偿范围是不包括对污染的赔偿。假如碰撞案发生后涉及油污或沾污他船的赔偿,根据碰撞责任条款的规定,对碰撞责任项下的(1)款d项中的赔偿,在同等条件下会出现下述两种赔偿处理情况:
  假定保险金额260万美元的保险船舶与他船碰撞,他船索赔共计270万美元,其中,物质损失索赔250万美元,污染其船的索赔20万美元,
  若船东不能享受责任限制,根据责任限制的计算办法,船东责任限制金额高于250万美元,在这种情况下,船东不能享受责任限制,保险先赔偿他船250万美元的物质损失索赔,再赔偿20万美元的污染他船的损失,因为两项赔款相加已超过260万美元保险金额,余下的10万美元由船东负责赔偿,保险共计赔偿260万美元。
  若船东能享受责任限制,根据责任限制的计算办法,船东责任限制金额低于250万美元,假定为180万美元。在这种情况下,船东可以享受责任限制,限制其赔偿责任,保险人仅需赔偿责任限制项下的180万美元加20万美元污染他船的赔偿,共计200万美元。
  从上述举例可以看出,船东享受责任限制与不享受责任限制在赔偿方面有重大区别,因此,实务中要特别注意(碰撞责任和责任限制的有关内容,请参阅《船舶保险》第十五章碰撞责任和第十八章船东责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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