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公司犯罪是随着公司的发展变化而产生的一个新的犯罪问题,一般认为是以公司这个组织体为行为主体,利用其公司制度,通过特殊的犯罪过程而完成的一种犯罪。它与传统的犯罪存在很多不相一致的地方,同时,也存在很多共同的特征。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公司犯罪是将公司犯罪统合在单位犯罪之中,即1997年《刑法》是在整合以往的单行刑法的基础上对包括公司在内的单位犯罪进行系统的规定,之后单行刑法与刑法修正案对1997年《刑法》进行了局部的调整,增设了数个公司犯罪罪名。
对公司犯罪的理论研究在1997年《刑法》规定之前,主要围绕着刑法是否应该肯定单位犯罪而展开,在论述单位犯罪之时,将公司犯罪作为其重要类型加以论述。但随着现行《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全面肯定,使得学术界在法人犯罪肯定论与法人犯罪否定论的激战中得到缓和,也使得法人犯罪的研究方向发生变化,由抽象理论研究转变为理论为实践服务,集中表现在单位犯罪的概念、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上。从目前的论著以及论文等学术资料来看也反映出这种现象,而且论述的立脚点大多从我国刑法的基本理论展开,部分立足于大陆法系的相关理论进行比较研究。在单位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尚存在大量的问题,无论在理论层面上还是在实践意义上都没有得到充分论述,更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
对公司犯罪的理论研究在1997年《刑法》规定之前,主要围绕着刑法是否应该肯定单位犯罪而展开,在论述单位犯罪之时,将公司犯罪作为其重要类型加以论述。但随着现行《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全面肯定,使得学术界在法人犯罪肯定论与法人犯罪否定论的激战中得到缓和,也使得法人犯罪的研究方向发生变化,由抽象理论研究转变为理论为实践服务,集中表现在单位犯罪的概念、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上。从目前的论著以及论文等学术资料来看也反映出这种现象,而且论述的立脚点大多从我国刑法的基本理论展开,部分立足于大陆法系的相关理论进行比较研究。在单位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尚存在大量的问题,无论在理论层面上还是在实践意义上都没有得到充分论述,更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