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论坛(第2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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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09年05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03694752
作者:尹正友,王欣新 主编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09年05月 
内容简介
本届论坛优秀论文云集,论坛组委会择优选编了本届论坛土以及论坛之后收到的部分论文与部分论文的观点摘要。其中,整篇论文69篇,观点摘要25篇,基本上涵盖了本届论坛与会者的主要论文和重要观点。结合论坛的主要论题与所收论文的基本情况,论坛组委会将所选论文及论文摘要结集为《破产法论坛》(第2辑)和《破产法论坛》(第3辑)两册出版。其中《破产法论坛》(第2辑)的体例和內容是:第一部分,上市公司重整法律制度;第二部分,破产管理人制度;第三部分,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第四部分,关联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五部分,观点荟萃,包括部分论文的重要观点摘要和论坛上的主题演讲、小组讨论过程中的重要內容。《破产法论坛》(第3辑)的体例和內容是:第一部分,破产法实践中的程序性问题;第二部分,破产财产及其他问题;第三部分,破产实务案例与调研;第四部分,观点荟萃,包括部分论文的重要观点摘要和论坛上的主题演讲、小组讨论过程中的重要內容。
正如与会嘉宾贾志杰先生所言,本届论坛“提出的五个论题非常鲜明,抓住了重点、热点和难点”,“这次论坛对新破产法的实施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新法的进一步完善也会有着深远的影响”。《破产法论坛》(第2辑)和《破产法论坛》(第3辑)集中展现了第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所取的重大成就,将有力地推动我国破产法理论与实务研究工作的深入进行。
目  录
上市公司重整法律制度
 上市公司重整实务问题研究
 上市公司重整程序中出资人权益调整问题初探
 破产重整程序中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投资者权益调整之思考
 上市公司重整制度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思考
 上市公司重整相关实务问题研究
 上市公司重整中法院裁定股东让渡股票之理论分析
 重整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法律问题
破产管理人制度
 论破产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试论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必要工作人员的聘用
 破产管理人制度——理想与现实的博弈
 新《企业破产法》中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体制研究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上市公司重整法律制度
  上市公司重整实务问题研究
王欣新
新破产法实施后,上市公司重整的案件频频发生,目前已有浙江海纳、河北宝硕、河北沧化、兰宝科技、天发石油、朝华科技、天颐科技等多家上市公司跨入重整队伍,有一部分已经通过重整计划结束重整程序,进入到重整计划执行阶段。但由于破产法只规定了一般企业的重整制度,而没有针对上市公司的特殊性问题作出规定,尤其是缺乏与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协调,这使上市公司的重整在实践中遇到一些难题,出现对立法与执法的不同理解甚至争议,所以需要认真研究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问题,以保护债权人、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笔者在此仅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的制定对重整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一、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上市公司的重整影响到公司、债权人、众多社会投资者等多方主体的利益,涉及信息披露、交易停牌乃至公司退市等监管事项,加之对维持社会稳定的考虑,需要格外慎重处理。为此,债务人提出重整申请时应当通报有关监管部门,并应向法院提交重整的可行性报告;债权人提出重整申请,接受申请的法院也应当通报有关监管部门。
由于重整程序在债务人有破产之虞时就可以启动,启动后将中止对所有债权包括对物权担保债权的清偿,故必须防止其被滥用。人民法院审查对上市公司的重整申请,遇到当事人有异议时,可以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以保障程序启动的正确。例如,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分别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和重整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对债务人破产清算的申请后,债务人或者出资人在作出破产宣告前申请重整等情况。
在此需注意的是,破产法规定,重整不成功时将直接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甚至不需考虑是否存在破产原因。据此,上市公司的破产是不以先行退市为前提的,而且有时依据法律程序根本就没有给退市留有时间空间。另一方面,即使重整成功也不一定就能够保证公司不退市。故一定要向社会投资者充分揭示此中的风险,制止对重整公司股票的非理性炒作。
二、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与表决
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草案由管理人或者债务人制定并负责提交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所谓由债务人制作,是指由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制作。为使各方当事人积极参与重整程序,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债权人或出资人也可以自行制作重整计划的草案,但需提交给管理人或者债务人,经其审查认为该草案具有可行性时,再由其依法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书摘插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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