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论坛(第3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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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09年05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03694745
作者:尹正友,王欣新 主编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09年05月 
内容简介
本届论坛优秀论文云集,论坛组委会择优选编了本届论坛上以及论坛之后收到的部分论文与部分论文的观点摘要。其中,整篇论文69篇,观点摘要25篇,基本上涵盖了本届论坛与会者的主要论文和重要观点。结合论坛的主要论题与所收论文的基本情况,论坛组委会将所选论文及论文摘要结集为《破产法论坛》(第二辑)和《破产法论坛》(第三辑)两册出版。其中《破产法论坛》(第二辑)的体例和内容是:第一部分,上市公司重整法律制度;第二部.分,破产管理人制度;第三部分,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第四部分,关联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五部分,观点荟萃,包括部分论文的重要观点摘要和论坛上的主题演讲、小组讨论过程中的重要内容。《破产法论坛》(第三辑)的体例和内容是:第一部分,破产法实践中的程序性问题;第二部分,破产财产及其它问题;第三部分,破产实务案例与调研;第四部分,观点荟萃,包括部分论文的重要观点摘要和论坛上的主题演讲、小组讨论过程中的重要内容。
目  录
破产法实践中的程序性问题
 破产案件管辖权与管辖权异议研究
 破产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关系与衔接
 破产法制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探析
 破产案件在受理阶段的实务问题
 公司清算制度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证券公司行政清理与破产程序衔接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论公司解散清算向破产清算程序转换的若干问题
 试论公司清算法律制度的和谐——以公司清算制度与
破产程序的衔接为视角
 关于公司强制清算程序中借鉴破产清算制度的探讨
 证券公司行政清算与破产程序衔接实务探讨
 关于我国公司特别清算法律制度的司法构建
 试论债权人破产申请权在审判实践中的落实与保障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破产法实践中的程序性问题
  破产案件管辖权与管辖权异议研究
一、破产案件管辖权问题的提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首先需解决管辖问题。新破产法第3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较为粗略,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如破产案件应按债务人登记注册地,还是按主要办事机构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确定管辖权?债务人、债权人等是否可以对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如何处理?对破产案件管辖权裁定不服的可否上诉、申请再审,检察机关可否提起抗诉程序?等等。
因为立法规定不明,法院往往自行比照民商事案件解决破产案件的管辖问题,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统一。这种现象阻碍了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影响了广大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如在一破产案件中,债务人提出的管辖异议经历了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前后共六次审理,两次移送,历时三年多仍未解决,检察机关还因此提起抗诉。问题产生的原因是,人们对破产案件管辖权的认识存在一些误区,为此需要在理论上正本清源,以正确解决破产案件的管辖问题。
二、破产案件管辖权的认定标准
(一)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
确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必须先确定债务人的住所地。对于“住所地”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营业地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办事机构所在地通常是指企业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两者问是并列关系,不存在先后顺序问题。由于债务人的主要营业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可能并不在同一地方,因此,不同的法院对破产案件可能同时享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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