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法立法体系:批判与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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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09年05月01日
  • 开 本:32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03694196
  • 丛书名:商法研究文丛
作者:王建文 著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09年05月 
内容简介
本书提出了一套作为制定我国形式商法理论基础的理论体系。作者在构建商法立法模式与立法体系的研究中,重点讨论了商法的内在逻辑与体系、商法的理念与原则、商法法典化的价值、商主体制度、商行为制度等商法理论中的基本问题,为将来我国商法典的制定及商事审判实践提供了必要的参考。
作者简介
王建文,河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河海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江苏省高校“青蓝工程”优秀青年骨干教师(2004年)。先后就读于西北政法学院经济法系(本科)、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博士)。主要研究领域为商法、公司法、证券法。发表学术论文三十余篇,其中多篇被
目  录
导论
一、商法立法模式与立法体系的研究现状
二、商法立法模式与立法体系的研究价值
第一章 中国商法立法体系的缺陷及其补救方案
第一节 中国商法的独立性:制定特别规范的内在依据
一、商法独立地位的研究视角
二、商法独立性问题论点辨析
三、“民法商法化”与“商法民法化”背景下的商法独立性考察
四、商法独立性的特殊视角:商法何以成为民法的特别法
第二节 中国现行商法体系的缺陷及其补救思路
一、中国现行商法体系的结构
二、中国现行商法体系的缺陷
三、中国现行商法体系缺陷的补救思路:制定总纲性商法规范
第三节 中国总纲性商法规范立法模式的现实选择:制定形式商法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第一章 中国商法立法体系的缺陷及其补救方案
第一节 中国商法的独立性:制定特别规范的内在依据
传统上商法作为私法之一部分而与作为公法的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区分开来。但是商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却始终未能真正廓清。即便是在具有悠久商法传统并制定了形式意义上的商法的国家,这一问题也一直处于一种模糊认识或者说颇多争议的状态。在我国,关于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或者说商法之于民法的独立性,同样存在许多争议。一般认为,商法的独立性包括两层含义,即商法学的独立性和商法部门的独立性。关于商法学的独立性,法学界有着较为一致的观点。只有极少数学者认为,商法并非实际的部门法,只不过不严格意义上使用“民商法”或“商法”的概念而已。关于商法是否具有部门法地位的问题,则从来都无定论。在德国、法国、日本等传统民商分立国家,关于该问题的争论也非常激烈,在我国也可谓“世纪之争”。
一、商法独立地位的研究视角
在欧洲,商法因具有共同的中世纪商人习惯法传统,又加之其调整的是具有共同规律的市场交易关系,各国商法似乎应当理念相通、制度相近,实则不然。在商法的独立性问题上,各国理解也并不一致。无论在商法的具体范畴上理解与规定如何,在民商分立国家商法固然具有独立性,在民商合一国家商法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同时,商法也都依赖于民法而存在,只不过其程度与范围不同而已。但除此之外,在界定商法独立性时,必须明确各国商法的特定含义,并将其在本国的不同发展阶段所理解的商法含义区分开来,否则只能以讹传讹,难以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这一点,在法国商法中表现得非常明显。因此,我们在判断商法的独立性问题时,不能仅仅站在某一个国家商法甚至其商法典的立场上,这样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研究方法必然难以得出科学的结论。实际上,尽管商法渊源甚久,但即使是在诸如法国、德国这样的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商法理论、制度与民法理论、制度相比也显得极不成熟。各国商法在几经修订之后仍然少有成熟者,因而根本不能妄断哪一种制度及其相应理论更加科学。而诸国商法又各有不同,更加增添了商法地位的判断难度。因此,我们处于一个没有任何标准或者说缺乏相对得到公认的制度与理论作为一般指导的历史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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