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法治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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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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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字 数:
  • 印刷时间:2012年06月01日
  • 开 本:12k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62033691
作者:刘江江 编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2年06月 
内容简介

  《人民调解法治新论(第2版)》将人民调解法治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理论篇”。本篇是对人民调解法治相关理论问题的讲解。第二部分为“主体篇”,本篇是对人民调解法治主体的讲解。第三部分为“程序篇”,本篇是对人民调解程序的讲解。第四部分为“责任篇”,本篇是对人民调解法律责任的讲解。第五部分为“展望篇”,本篇是对人民调解法治在我国发展趋势的讲解。

目  录
序言
修订版说明
编写说明
导论
第一部分 理论篇
第一章 人民调解法治概论
第一节 人民调解概说
第二节 人民调解法治的概念
第三节 人民调解法治的构成
第二章 人民调解法律关系
第一节 人民调解法律关系的概念
第二节 人民调解法律关系的构成
第三节 人民调解法律关系的变迁
第三章 人民调解法律原则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一)人民调解法律关系因调整民间纠纷而起
  在人民调解过程中我们可以假想,有形的与无形的、抽象的与具体的法律关系都处在运作之中,大量运作中的关系形式使人民调解每日每时都在发生。那么究竟什么是使人民调解的关系处在运作之中,处在相对动态之中?我们认为这个起因就是民间纠纷的存在,或者人民调解能够解决的纠纷类型的存在。若现实中没有发生可调解的纠纷,人民调解法律关系也就不会被引起,这是人民调解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
  (二)人民调解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必须是人民调解机构
  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下列若干情形:①在某一法律关系中若干主体都是不特定的;②在某一法律关系中有一方主体是不特定的,另一方主体是特定的;③在某一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都是特定的。人民调解法律关系属于第二种情形,即在任何一个人民调解法律关系中都有一个特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又有一个不特定的纠纷主体。因此我们认为,在人民调解法律关系中有一方必然是人民调解机构,换言之如果没有人民调解机构的参与就不会形成人民调解法律关系,这是人民调解法律关系的第二个特征。
  (三)人民调解法律关系具有非最终性
  法律关系若从其能否再作其他形式的转换角度来看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某一法律关系不可以再作其他形式的法律关系的转化,如在司法审查中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就具有最终性,其权利和义务就必须予以实施或者实现。第二种情形是某种法律关系虽然已经符合法律关系的所有构成要件,其本身已经是一个完整的法律关系,但其并不是最终的法律关系,其还有可能转化为其他形式的法律关系。例如,行政法关系就有可能转化为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发生这种转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此我们不予以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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