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的6.1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Z 18—2002《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
本标准与GBZ 18—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补充了职业性接触性荨麻疹、职业性皮肤癌两种临床类型;
——修改了电光性皮炎定义;
——修改了药疹样皮炎定义;
——修改了职业性皮肤溃疡定义;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的6.1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Z 18—2002《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
本标准与GBZ 18—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补充了职业性接触性荨麻疹、职业性皮肤癌两种临床类型;
——修改了电光性皮炎定义;
——修改了药疹样皮炎定义;
——修改了职业性皮肤溃疡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