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要义(第四版)(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当前位置:首页 > 教材 > 研究生/本科/专科教材 > 合同法要义(第四版)(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 版 次:4
  • 页 数:
  • 字 数:
  • 印刷时间:2015年06月08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300206530
作者:隋彭生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5年06月 
内容简介
本次修订作了较大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充实了对买卖合同的阐释。(2)对赠与合同作了补充。(3)增加了第二十五章“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是最常见的无名合同,增加该章,既是为满足实务的需要,也是为了促进理论探讨。(4)增加了一些 “压缩饼干式”的典型案例,加强本书以例释法的特色。
作者简介
隋彭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讲民法。多年的司法考试授课经验,典型案例设计举一反三;娓娓道来的授课风格,细致而又风趣,深受广大学员欢迎。
目  录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合同法的意义
第二节 合同正义与合同法原则
第二章 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
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 要约、承诺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合同的条款
第四节 合同的形式
第五节 格式合同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和解协议,也称为和解合同,是指当事人互相让步,以终止争执或防止争执发生的合同。 学者对和解协议的界定大同小异。如有学者指出:“和解协议是以互相让步的方式消除当事人关于某一法律关系的争执或者不确定性的合同。” 还有学者指出了和解合同的作用:和解为排除过去不确定的法律状态而为将来创作确定的法律状态。
和解协议是债权合同,适用我国《合同法》及有关民事规范。和解协议成立的程序,与其他债权合同一样,须要约与承诺的结合(合意)。和解协议确定的债权,受诉讼时效限制。和解协议可以公证为能够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
和解协议也是负担行为,其本身并不引起物权的变动。比如,甲欠乙10万元,双方约定,甲以仓库价值11万元的铝锭(现货)抵债。该和解协议只是约定代物清偿,并不引起物权的变动,所有权转移给乙,尚须交付行为。
和解协议在在世界各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均被规定为有名合同。我国《合同法》第1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学者指出:“从上述规定来看,虽是将和解作为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而加以规定,但和解协议实际上也构成一种特殊的有名合同。” 我国法律中对“和解”有所规定,但是侧重于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或程序。 笔者认为,有名合同须具备两个要件:第一个在法律上“有名”(有了特定名称);第二个是法律为其设立了规则。我国民事法律提到了“和解”,但没有为其设定相应的规则,和解协议不能满足有名合同的要件。和解协议(和解合同),在我国实体法上是无名合同。
和解协议作为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和解协议还是生活中最常见的无名合同.我国目前还缺少对和解协议全面、系统的研究。以成立和解协议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有显而易见的好处:一是提高了效率,二是节约诉讼资源,三是能维系当事人之间的感情、避免矛盾激化。鉴于和解协议的重要性,对其应当在立法上作明文规定,在理论上进行深入研究。
从法律事实的角度看,和解协议是民事法律行为,适用我国民事法律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有学者认为:“虽然《合同法》对和解未采用“协议”的提法,但在学理上,一般都认为和解在本质上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其不是双方当事人相互对立的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而是一种具有共同指向性的合意,因此,和解协议在性质上是一种共同法律行为。在和解协议中,其意思表示追求一种共同的目的,和解与相互对应的合同有一定区别,双方需要共同达成一项意思表示,指向共同的目的。” 笔者认为,和解协议是相互让步成立的协议,是两个对立的意思表示的结合,是双方法律行为,而不是共同法律行为。

 合同法要义(第四版)(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下载



发布书评

 
 

 

PDF图书网 

PDF图书网 @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