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学的发展(法律史)(211工程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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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07年03月01日
  • 开 本:大32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62030294
作者:刘广安 等编著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07年03月 
内容简介
《中国法制史学的发展》是中国政法大学“211工程”《中华法系的复兴与和谐社会的构建》的子课题之一。
  本课题由10个专题组成。每个专题中代表人物代表作的选择,依据著作发表时间的先后、学术影响的大小排列。通过对各种代表作的基本内容和特点的评介分析,以及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关系和作用的考察说明,展现中国法制史学发展的主流成果和学术路径,为中华法系的复兴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法制史学方面的宝贵资源。因为课题完成时间紧迫,大量著作和论文难于仔细阅读领会,只好优先选择我们比较了解的代表人物的代表作进行评论。为提供更多的信息,我们编制了“中国法制史学主要论文目录”附录于10个专题之后,以供读者查考。
  本课题只从某些方面展现了对中国法制史学的发展有影响力的学术成果,总结了这些成果所具有的领先性的价值和意义。要恰当地总结这些成果的优点,写出我们较为满意、别人看了会有所受益的评论,是非常不容易的。特别是对那些因为我们的学力所限、时间所限而未能评论的优秀著作,是深感遗憾的。我们期待着更多的法史学者来参与评论,以便更清楚、更准确、更全面地认识中国法制史学发展的优秀著作,为学界提供更有广度、更有深度的法史学评论。
  本课题只选择了中国法律制度史方面的论著进行评论,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律文献史、中国法律社会史以及中国法律文化史方面的论著未列入评论范围。断代法制史、行政法制史和经济法制史方面的论著,也未及选择评论。有关方面的评论,只好俟诸来日了。我们期望在不久的将来,能看到《中国法制史学通论》的大著作问世。
目  录
一、法制通史
 研究概况
 梁启超《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
 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和陈顾远《中国法制史》
 戴炎辉《中国法制史》
 张晋藩总主编《中国法制通史(多卷本)》
二、刑法史
 研究概况
 蔡枢衡《中国刑法史》
 乔伟《中国刑法史稿》
 周密《中国刑法史纲》
 张晋藩等《中国刑法史新论》
 宁汉林、魏克家《中国刑法简史》
三、民法史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梁启超《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
  作为近代著名的思想家、文学家,梁启超早已为世人所公认。而今,随着对其研究的深入,其“法学家”的称号也终于实至名归了,对于身处乱世的任公来说,其法学成就、法学贡献是不容忽视的,这一点仅从其为数众多的法学著述即可见一斑。其于1904年著成的《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即为经典之作,洋洋洒洒数万字,在论述考证中国历代成文法编制的基础上,对中国传统成文法的渊源、公布和缺点进行了详尽的评述,可谓中国传统成文法讨论之第一文。
  称其为“中国传统成文法讨论之第一文”,从形式上来说可以其著成时间为证。此文著成于1904年,是国人对中国传统成文法加以系统研究的第一篇专著,“此后两年,日本人浅井虎夫的《支那法制史》才被译为中文。15年后即1919年,浅井虎夫的《中国法典编纂沿革史》才译介至中国。”
  从实质上来说,“第一文”的称谓,更大程度上来自于文章本身所具有的意义和成就。
  1. 梁启超在此论著中第一次运用了“中国法制史”这一概念,开创了近代意义的中国法制史学科,并在研究方法、研究视角等方面独辟蹊径、突破创新,为后世中国法制史研究提供了基本框架。他从黄帝尧舜之时开始考察,沿着战国、两汉、魏晋、唐宋、明清的时代轨迹,梳理出中国传统成文法产生、发展,以至成熟的清晰脉络。进而站在一个相对宏观的角度,归纳出传统成文法的渊源、公布及其缺点,极大的更新了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方法。
  2. 为了厘清中国成文法前进的时代轨迹,梁启超对战国以前的成文法、李悝的成文法、两汉的成文法、魏晋的成文法、唐代的成文法、宋代的成文法、明清的成文法,都予以专门研究。经过旁征博引、比较分析,得出结论:①春秋是中国传统成文法正式诞生时期。他对战国以前承载君主诏敕、法律雏形的典籍进行深入研究,并将古代礼、法关系加以论辨,认为,“我国成文法之起原,不可确指”,但是“逮于春秋,社会形势一变,法治主义,应于时代之要求,而句出萌达。于是各国政治家,咸以编纂法典为当务之急。”“可知成文法典,至其时而已大具矣。”②两汉魏晋是中国传统成文法大发展时期。“后汉魏晋之交,法典之资料益富,而编纂之体裁亦益讲,有组织的之大法典,先于世界万国而其成立”。③唐宋明清是中国传统成文法的成熟时期。“唐宋明清,承流蹈轨,滋粲然矣,其所以能占四大法系之一,而灿然有声于世界者,盖有由也。”
  对于中国古代编制成文法的人物,梁启超首推魏国李悝,他认为“语中国法制史上最重要的人物,则李悝其首屈一指矣”。他认为李悝对中国法制有两大贡献:①奠定了其后成文法的基础,认为“后世一切法典之对于《法经》,非徒母子血统的关系,而实一体化身的关系也”。②集先秦成文法习惯法之大成。认为李悝编制公布的《法经》网罗了各诸侯国的成文法以及习惯法,“我国法律之统一,自《法经》始”。梁氏把李悝的《法经》与法国的《拿破仑法典》相提并论,推崇之意,由此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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