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研究的重心放在“三农”发展进程中地方法律调整机制转换这一较少为研究者关注的问题之上,其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第一章“新农村建设的法治内涵”首先对现有新农村建设战略决策偏重经济发展的基本思路提出了质疑和批评,并认为,从促进“三农”发展的基本立场出发,新农村建设战略应当以社会重建为着眼点,注重政治、经济与文化领域中的制度改革与组织建设,尤其是突出政治制度改革的重心地位;以此为出发点,作者提出需要以“三农”治理模式的建立作为新农村建设视野中的社会重建目标得以实现的技术平台。为此,作者主张“三农”治理模式的确立及其效能的发挥,又要以新农村法治建设的推进尤其是要以“三农”法律调整模式由法制向法治的过渡为制度基础,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地方法律调整机制转换的必要性和基本要求。
第二章“地方法律调整机制转换的宪政基础”主要是从宪法作为“法规范金字塔”最*的基本理念出发,强调新农村法治建设和地方法律调整机制的转换应当以宪政建设领域中的相关制度改革或调整作为合法性前提和规范化基础,主张推进宪法所确认的包括农村土地产权、地方政权体制、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基本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领域中的改革和完善,强化“三农”利益主体尤其是农民的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的社会意义及其制度措施,为新农村建设进程中地方法律调整机制的转换奠定宪政基础。
第一章“新农村建设的法治内涵”首先对现有新农村建设战略决策偏重经济发展的基本思路提出了质疑和批评,并认为,从促进“三农”发展的基本立场出发,新农村建设战略应当以社会重建为着眼点,注重政治、经济与文化领域中的制度改革与组织建设,尤其是突出政治制度改革的重心地位;以此为出发点,作者提出需要以“三农”治理模式的建立作为新农村建设视野中的社会重建目标得以实现的技术平台。为此,作者主张“三农”治理模式的确立及其效能的发挥,又要以新农村法治建设的推进尤其是要以“三农”法律调整模式由法制向法治的过渡为制度基础,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地方法律调整机制转换的必要性和基本要求。
第二章“地方法律调整机制转换的宪政基础”主要是从宪法作为“法规范金字塔”最*的基本理念出发,强调新农村法治建设和地方法律调整机制的转换应当以宪政建设领域中的相关制度改革或调整作为合法性前提和规范化基础,主张推进宪法所确认的包括农村土地产权、地方政权体制、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基本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领域中的改革和完善,强化“三农”利益主体尤其是农民的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的社会意义及其制度措施,为新农村建设进程中地方法律调整机制的转换奠定宪政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