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通论》与《法之本质》(中国近代法学译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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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 页 数:268
  • 字 数:210000
  • 印刷时间:2006年01月01日
  • 开 本:32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精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62028192
作者:(日)矶谷幸次郎,(日)美浓部达吉 著;王国维,林纪东 译,何佳馨,孟红 点校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06年01月 
内容简介
一、本译丛主要整理点校、勘校出版民国(包括少量清末)时期国人翻译出版的外国经典法律名著。在点校、勘校过程中,对原作不作任何有损原意的改动,仅作适当的技术性加工。
二、原书为竖排版者,一律改为横排。原文“如左”、“如右”之类用语,相应改为“如下”、“如上”等。
三、原书所用繁体字、异体字,现全部改为简体字、正体字。个别若作改动会有损原意者,则予以保留,另加注说明。
四、原书无标点符号或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者,现一律代之以现在规范通行之标点符号。
五、原书无段落划分者,点校、勘校时作适当之段落划分。
六、原书所用译名,现有新译者,全部改为新译。如“法郎西”改为“法国”,“意大里”改为“意大利”,“澳地利”改为“奥地利”等。但外国人译名均未改,原因在于原书涉及的外国人名一般均未附外语原文,无法重译。在这种情况下,与其误译,不如保留原貌为好。但对有些附有外语原文者,或点校、勘校者手中有外文原著(如《万国公法》等)者,点校、勘校时对原译名加注说明。
目  录
法不通论
 叙论
绪论
  第一 研究法学之必要及方法
  第二 习法律者必须之资格
  第三 法律家于社会上之势力
  第四 法律与道德之关系
  第五 法律与他学科之关系
  一、与心理学之关系
  二、与历史学之关系
  三、与地理学之关系
  四、与统计学、经济学及政治学之关系
  第六 法学之性质
  第七 法学与法术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本论
第一章 法律本义
何谓法律,似甚易知,然解之最难。古来学者所苦心思索,至今不见其定义也。抑不唯法学,无论何学,因其学科所用语词之义不定,故解释之也甚难。何谓动物,何谓植物,此不须研究而可明者也。然动植物学家,无论何人,不敢轻定界说。
吾人考法之一语,包含多种之意义,且其使用之区域广大。故今后从事法学者,不可不先明吾人考究之法为如何,而弃似是而非之诸种法于不究也。故余将关于法学之意义,按其使用方法之广狭,而渐入法之定义。
第一,法者,有一定之次序规则之义,此就法之文字最广之义而解之也。夫世之用“法”字者,或云成文法,不文法,或云民法、刑法,用于当用“法”字之处者固不少。然又有云宇宙之大法,神佛之法,其他书法、礼法、文法等语者甚多。更有云脚气疗治法,脑病疗治法者。
日本支那古来之用“法”字,随处生种种之义,唯于“法”字下加一“律”字.言“法律”其意乃无轻重也。不独东洋而已,泰西诸国,“法国”之一字,亦有种种用法。
   如英语谓“法”曰“牢”(Law),此“牢”语有至广之意义。或云“引力法”(Law of attraction),或云“神法”(Law of god),或云“重力法”(Law of gravity),或云“宗教法”(Law of religion),或云“道德法” (Law of Morality),有诸种用法。其他如罗马语之“衣由斯”(Ius),德语之“立喜脱”(Recht),法语之“独落亚”(Droit),皆有“法”字之义。
然或用为“法律”之义,或用为“权利”之总称,甚有用为“正理”之义者。故单云“立喜脱”,或“独落亚”时,无由知其为如何之义。
然“法”之语,虽其用甚广,要之总有一定之次序规则之义也。即上白天体,下至草木昆虫之微,苟有一定之规则,即可谓之法,如脚气治疗,亦不外一法也。故勃刺克斯登氏云:法律者,广其义解释之,可称为行为之规则。故不论其在动物与在植物,不论其有辨理力与否,一切能适合之者也。如此法之意义,虽极广大,然吾人所研究之法,非指此等万象之规则,乃就其中之一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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