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上海法院案例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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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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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16年09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胶订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208141100
作者:郭伟清 主编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时间:2016年09月 
编辑推荐
《2015年上海法院案例精选》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编写,系根据2014年上海法院百例精品案例的评选结果、在全市审结的54万余件刑事、民事、民商、知识产权、海事、金融、行政、执行等案件中*终精选而成,共95件,具有典型性、疑难性或者新颖性的特点,从一个侧面体现了上海法院审判工作的一个成果。 
内容简介
本书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编写,系根据2014年上海法院百例精品案例的评选结果*终精选而成。全稿案例分为民事、商事、知识产权、行政、刑事和执行六大类,共95个案件。此外,2012年12月之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始发布参考性案例,以加强案例参考运用,指导地区审判实践,本书附录收录2015年参考性案例第22号至第30号
作者简介
郭伟清,曾任宝山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庭长;宝山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纪检组组长、政治部主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办主任、立案庭副庭长、庭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徐汇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2015.06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目  录
民事
1. 赵某诉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3
2. 上海汉宇房地产策划营销有限公司诉上海金厦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案6
3. 上海中油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诉上海航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10
4. 悦康药业集团上海制药有限公司诉上海伟恒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14
5. 薛某某诉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19
6. 上海普嘉物流有限公司诉上海米牌地板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26
7. 杨某某诉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31
8. 钱某珏诉钱某来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35
9. 金某诉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39
10. 李某某诉上海和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案44
11. 许某诉上海辉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47
12. 上海浦东新区金色港湾老年公寓诉袁小某等服务合同纠纷案51
13. 李某诉上海君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57
前  言
编者的话

《2015年上海法院案例精选》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编写,系根据2014年上海法院百例精品案例的评选结果、在全市审结的54万余件刑事、民事、民商、知识产权、海事、金融、行政、执行等案件中最终精选而成,共95件,具有典型性、疑难性或者新颖性的特点,从一个侧面体现了上海法院审判工作的一个成果。本书在体例上分标题、案情、审判和点评四个部分,在如实介绍案件事实和审判情况后,邀请专家学者和资深法官着重从适用法律和提炼审判经验的角度进行了点评,对审判实践和理论研究具有一定借鉴和参考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优秀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参考、示范和指导功能不断得到强化,在创新法律规则方面的作用也日益突出,案例的编选工作也日益显现出其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2012年3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法院案例工作的规定》,并继续将上海法院百例精品案例评选与《上海法院案例精选》编辑出版工作相结合,与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等相结合,进一步发挥案例在审判指导和法制宣传中的重要作用。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2015年上海法院案例精选》:
  2.上海汉宇房地产策划营销有限公司
  诉上海金厦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
  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案
  ——商品房包销合同的认定及其违约解除的赔偿范围
  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上海汉宇房地产策划营销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上海金厦房地产有限公司
  2009年3月31日,上海金厦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厦公司,甲方)与上海汉宇房地产策划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字策划,乙方)签订《汉字地产代理销售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其拥有合法所有权的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古楼公路348弄的房地产项目。乙方的代理权限为独家销售代理(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销售或在乙方之外委托第三方销售本合同的委托房源)。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公寓式住宅价格为每平方米人民币6300元,乙方销售价格超过每平方米6300元的部分为乙方的销售佣金与溢价奖金;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联排别墅价格为每平方米人民币8500元,乙方销售价格超过每平方米8500元的部分为乙方的销售佣金与溢价奖金。如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合同销售进度表之累计销售合同总金额,乙方可选择用自有资金填补尚缺金额;如乙方未将尚缺金额补足,乙方将按照月息0.4%每月向甲方支付尚缺金额的利息。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变更或终止本合同。双方还就开盘销售时间安排、委托代理费的结算、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作了约定。
  2009年6月24日,双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就销售代理期限及价格等作了调整。
  后双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金厦公司致函汉宇策划称,上述代理销售合同系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以双方信任为前提,金厦公司认为汉宇策划已失信于金厦公司,故发函解除合同,并要求汉宇策划撤离销售现场,双方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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