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益性法人法律制度研究——以商会、行业协会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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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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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07年11月01日
  • 开 本:32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03678370
  • 丛书名:中国优秀法学博士论文库
作者:陈晓军 著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07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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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的基本观点是,互益性法人的产生具有自发性、民间性和自律性的特点,其设立和运行均体现出意思自治的私法原则,因而互益性的法人在本质上应当属于私法人。这一结论并不因某一些互益性法人被授权行使行政性权力或比较多的提供了公共产品与服务而改变。互益性法人属于私法上的主体的本质特征,并不能就认为与互益性法人相关的所有问题都是私法问题。恰恰相反,互益性法人的会员制结构和一部分互益性法人(如商会、行业协会)在整个社会体系中所扮演的角色,决定了它经常性的被授权行使一些行政性的权力,如对会员的资格认定、纪律处分、处罚等,这些行政性的权力有的是由法律直接进行了规定,有的则是通过行政机关委托的方式。当互益性法人因法律或行政机关的授权行使某一行政性的权力时,就要受到公法规范的调整。 
内容简介
在传统的法人分类方式问题上,按照法人的目的是营利性的还是公益性的,把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与公益性法人两个大类,这种分类方式在两大法系中都存在。但是,有一类法人的组织形态,其法人的设立目的却是既非营利性的,也非公益性的,这类法人以商会、行业协会为代表,对传统的法人分类方式提出了挑战。
作为对这一挑战的回应,美国在立法上承认了一种特殊的互益性法人的存在,而日本则于2001年专门制定了《中间法人法》(这部法律于2003年开始实施,但在2006年6月日本法务省又公布了一部新的《一般社团法人及一般财团法人法》,用于调整与中间法人形态相关的问题),以规范与这类法人相关的法律问题。笔者认为,既然营利性法人和公益性法人都是以法人的目的为标准进行的法人分类,则这类特殊的法人以互益性法人命名更加妥帖。互益性的法人所包含的主体形态,主要是商会、行业协会、学会、各种形式的俱乐部、联盟、合作社以及证券交易所等采取会员制形式设立的,以互助、互益为核心目的的非营利性的法人组织。
作者简介
陈晓军,1972年6月出生,现为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教授,民商法学博士,为山东农业大学“1512”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员。   先后于青岛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获得学士、硕士学位,硕士毕业后在山东科技大学方法学院法学系任讲师、副教授。2003年至2006年,在美国天普大学
目  录
导论
 一、选题背景及其意义
 二、研究方法
 三、理论创新与不足之处
第一章 互益性法人概说
 一、互益性——法人目的的第三条道路
  (一)法人目的的法律含义
  (二)法人的目的非公即私吗
  (三)多元化的利益需求对法人目的的影响
 二、互益性法人产生的历史、经济与社会根源
  (一)历史契机
  (二)经济基础
  (三)社会根源
 三、互益性法人的基本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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