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最新修订附草案说明) 团购电话010-5799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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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14年11月01日
  • 开 本:32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09357941
作者:本社 编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14年11月 
内容简介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将通过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并通过反间谍法。此次行政诉讼法的首次大修主要有如下亮点:
  亮点一:多方面修改力撑民告官。扩大受案范围,明确可以口头起诉,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强化受理程序约束,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时当场予以登记,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等。
  亮点二: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望入法。“民告官却见官难”是行政诉讼一直存在的突出问题。本次大修,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终于有望入法,成为刚性的法律规定。
  亮点三:可诉条件取消具体行政行为限制。草案将现行行政诉讼法中对“具体行政行为”可提起行政诉讼,修改为“行政行为”,并赋予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亮点四:适当扩大行政诉讼案件调解范围。草案将现行“*不适用调解”改变为“相对不适用调解”,为适用调解打开了法律的口子,适当扩大了行政诉讼案件的调解范围。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十四、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十五、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六、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二十八、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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