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没有禁止民营资本参股和控股商业银行。允许民营资本独立办银行的时机已经成熟。现在允许民营资本独立办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公司,虽然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倘其经营失利对金融和社会稳定的冲击并不亚于银行。银行业受到严格的监管,反不容易出问题。特别是监管部门力推的村镇银行没有必要坚持银行控股。我国银行监管的制度已经比较严密,监管水平已经将近国际水准,即使是民营资本创办的银行,也会不得不按“好银行”的标准行事。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 > 金融/投资 > 中国商业银行投资价值分析
作者:汪叔夜等 著出版社: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时间:2011年07月
- 版 次:264000
- 页 数:
- 字 数:
- 印刷时间:2011年07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04958211
本书没有禁止民营资本参股和控股商业银行。允许民营资本独立办银行的时机已经成熟。现在允许民营资本独立办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公司,虽然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倘其经营失利对金融和社会稳定的冲击并不亚于银行。银行业受到严格的监管,反不容易出问题。特别是监管部门力推的村镇银行没有必要坚持银行控股。我国银行监管的制度已经比较严密,监管水平已经将近国际水准,即使是民营资本创办的银行,也会不得不按“好银行”的标准行事。
世界各国的实践表明,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主要分为准入监管、市场经营监管和退出监管,而准入监管及市场经营监管又是重中之重。
6.2.1国外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借鉴
对等互惠原则。是指一个国家或者其国民在受到另一国家所给予的一定待遇时,也给予该国家及其国民以同等的待遇,双方从对方得到的待遇大致一致。该原则主要体现在准人监管方面,适用于包括银行在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准人监管。各国对外资银行的准入政策主要有鼓励型、限制型和对等互惠型,而对等互惠型已经成为主流。美国1995年的《金融服务公平交易法》,在国民待遇原则的基础上增加了对等互惠的限制条件,即规定如果美国的金融机构在某外国不能享受国民待遇,则美国监管当局有权拒绝该国金融机构的进入及业务扩张申请。欧盟国家对非欧盟国家银行设立子银行同样实行“互惠的国民待遇”。非欧盟成员国的银行欲取得子银行的经营执照或收购欧盟境内银行作为子银行,若会员国未获得同等待遇时,欧盟会员国必须拒绝或限制其申请。日本在开放本国金融市场时同样会根据本国的金融服务业在对方国家所受到的待遇来给予该国金融机构相应的市场准入待遇。韩国规定,外资金融机构获得进入许可的条件之一是“其所在国根据互惠原则允许韩国银行进入该国”。
国民待遇原则。简而言之就是给予外国人(包括企业法人)以本国国民同等待遇,是WTO的基本法律原则之一,同样适用于外资银行监管。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准入监管和市场经营监管,而市场经营监管普遍采纳国民待遇原则。需要强调的是,外资银行国民待遇原则是以对等互惠原则为前提的。美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就经历了由单边优惠原则到国民待遇原则再到对等互惠原则的演变,目前实行的是基于对等互惠原则上的国民待遇原则。英国在准人监管上同样采取国民待遇原则,主要是因为其金融业发展有着悠久的历史,金融市场发达、成熟,开放程度较高并且金融法制健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