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学(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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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6
  • 页 数:
  • 字 数:755000
  • 印刷时间:2013年03月01日
  • 开 本:128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胶订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301222072
作者:陈安 编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3年03月 
内容简介

  《普通高等教育“十二五”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国际经济法学(第6版)》是一本综合阐述国际经济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专门著作。由我 国著名国际经济法学者陈安教授和朱学山教授担任正、副主编,参加编写的其他人员均为相当优秀的中青年法学教授、法学博士。全书约七十六万字,分列十章,即 绪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服务贸易法、国际技术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以及国际经济争端 处理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二五”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国际经济法学(第6版)》立足于中国国情和国际弱势群体即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共同立场, 致力探索和开拓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这一新兴边缘学科。全书具有立论独到、取材新颖、涵盖全面、重点突出、注解强化、剪裁方便等几个优点和特点,可供高 等学校法学、经济学和管理学三大学科各相关专业的本科生,作为专业理论课教材、选修课教材或教学参考书;也可兼供涉外经济法律实务工作者和其他读者,作为 实务工作或自学进修的参考书。

作者简介

陈安,厦门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知名的中国学者。1981-1983年应邀在哈佛大学研修,兼部分讲学;其后多次应邀赴欧、美、澳、亚各洲十几 个国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讲学。主要学术兼职: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会长(1993-2011年)、荣誉会长(2012年-);中国政府依据《华盛顿公约》 遴选向“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指派的国际仲裁员等。2012年获“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荣誉称号。近三十多年来,陈安立足于中国国情和国 际弱势群体即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共同立场,致力于探索和开拓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这一新兴边缘学科。撰写和主编的主要著作有《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 (五卷本)等40余种,中、英双语专题论文数十篇,合计约2000余万字。其学术论著先后获得*、省部级科研优秀成果一等奖13项,二等奖8项。多种 著作被指定或广泛采用为全国高校本科生、研究生法学教材或教学参考书。

目  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二、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三、转折更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含义
一、狭义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
二、广义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
三、对以上两大学派观点的分析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其与相邻法律部门的交错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和区别
三、国际经济法与内国经济法的联系和区别
四、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务惯例的联系和区别
前  言

 秉承“学术的尊严,精神的魅力”的理念,北京大学出版社多年来在文史、社科、法律、经管等领域出版了不同层次、不同品种的大学教材,获得了广大读者好评。
  但一些院校和读者面对多种教材时出现选择上的困惑,因此北京大学出版社对全社教材进行了整合优化。集全社之力,推出一套统一的精品教材。
  “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即是本套精品教材的法律部分。本系列教材在全社法律教材中选取了精品之作,均由我国法学领域颇具影响力和潜力的专家学者编写而成,力求结合教学实践,推动我国法律教育的发展。
   “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面向各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内容不仅包括了16门核心课教材,还包括多门传统专业课教材,以及新兴课程教材;在注重系统性和 全面性的同时,强调与司法实践、研究生教育接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学素质,帮助学生打下扎实的专业基础和掌握最新的学科前沿知识。
  本系 列教材在保持相对一致的风格和体例的基础上,以精品课程建设的标准严格要求各教材的编写;汲取同类教材特别是国外优秀教材的经验和精华,同时具有中国当下 的问题意识;增加支持先进教学手段和多元化教学方法的内容,努力配备丰富、多元的教辅材料,如电子课件、配套案例等。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可以说,全球众多发展中国家之所以如此突出强调一切国家应当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此。
  面对当今现存的 各种国际经济立法,包括形形色色的国际经贸“游戏规则”,国际弱势群体固然不能予以全盘否定,但也无力加以彻底改造,当然更不能全盘接受,服服帖帖,心甘 情愿地忍受其中蕴涵的各种不公与不平。对待当今现存的各种国际经济立法,正确态度理应是:以公正、公平为圭臬,从争取与维护国际弱势群体的平权利益的视 角,予以全面的检查和审查,实行“守法”与“变法”的结合。凡是基本上达到公正公平标准,符合改造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需要的,就加以沿 用、重申,就强调“守法”;凡是违反这种需要的,就要强调“变法”,并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据理力争,努力加以改订、废弃或破除。
  由此可见:
   第一,要求改革现存的国际经济秩序,并非单纯是一种政治口号或政治理念。它实质上同时也是要求“变法”的法律理念、法律信念和法制奋斗目标。五六十年来 国际弱势群体追求实现“变法”的理念、信念和奋斗目标,尽管前途多艰,曲折崎岖,但矢志不渝,持之以恒,毕竟推动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走上了逐步“吐 故纳新”和“除旧布新”的道路,使国际弱势群体在一定程度上逐步改变了完全无权、听凭国际强权国家任意摆布的处境。
  第二,现存国际经济法律规 范中蕴含着各种不公与不平,当代强权国家往往拒不遵守或完全背弃自己依国际条约承担的义务,凭借自己经济实力上的强势,一意孤行。可以说,“强者可执其法 以绳人,弱者必不免隐忍受屈”这一警语不但是当年弱肉强食境况的法律概括,而且在当今也未完全失去法律现实意义。在当代国际经济法的现存体制和法制下,如 果不分青红皂白,一味苛求国际弱势群体全盘地、无条件地、绝对地“守法”,而不奋起力争改变、消除现存的显失公平的诸般“游戏规则”,努力为“变法”鼓与 呼,这当然不符合当代任何正直法律学人的法律理念和法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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