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与侵犯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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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14年10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16206034
  • 丛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法律知识宣讲
作者:卢培伟 主编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14年10月 
内容简介
  由卢培伟主编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与侵犯财产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法律知识宣讲》丛书之一,具体内容是对我国刑法分则第四章所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所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以及与其相关的司法解释等内容进行宣讲和普及。
目  录
第一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太强科罪
 一、故意杀人罪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故意伤害罪
 四、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五、过失致人重伤罪
 六、强奸罪
 七、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八、猥亵儿童罪
 九、非法拘禁罪
 十、绑架罪
 十一、拐卖妇女、儿童罪
 十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十三、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与侵犯财产罪》:
  1.什么是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是指纠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同时又包括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犯罪对象是依法执行解救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务范围内实施解救工作,以使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摆脱他人的非法控制,解除其与买主关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实践中看,解救人员主要是公安人员、妇联组织工作人员、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村乡干部等,也包括受解救机关委托协助执行解救公务的人员,如受聘为解救工作开车的司机、带路群众等。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犯罪主体只限于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其他参与者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2.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是指有预谋、有组织、有领导地纠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根据实践经验,只要纠集3人以上阻碍解救工作的进行,就应当认为是聚众。行为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具体表现多种多样。有的是组织、指挥多人以暴力方式侵害执行解救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有的是砸毁、扣押解救用的车辆、器械;有的是组织、指挥众人以非暴力的方式围截、干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救工作;等等。无论具体行为方式如何,只要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即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3.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案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对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就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4.对犯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242条第2款的规定,犯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一般人员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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