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犯罪司法解释适用指南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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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08年12月01日
  • 开 本:大32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802164338
作者:刘志远 等编著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时间:2008年12月 
内容简介
本书主要由中央司法机关从事相关办案和研究工作的博士、硕士参与编写,对《意见》各条文涉及的背景、本意以及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做了全面深入的阐述分析,对《意见》没有涉及到的刑事政策和法律适用问题也作了较多研究论证。同时,精选了一批相关典型案例,全面介绍案件事实、诉辩主张、判案理由,一一列出证据情况,以增强案例的可比照性。另外,在《相关链接》部分介绍了媒体的有关*报道,以增强本书的信息容量和可读性。
目  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商业贿赂犯罪特论
一、治理商业贿赂的基本政策
二、商业贿赂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三、商业贿赂犯罪的基本态势
四、商业贿赂犯罪司法解释的制定经过与主要内容
五、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司法解释的具体适用
 第二节 相关链接
一、八成网友赞成扩大商业贿赂主体范围
二、网民意见选录
第二章 商业贿赂犯罪罪名适用和认定
 第一节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概念沿革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法律适用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第二章 商业贿赂犯罪罪名适用和认定
  第二节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概念沿革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罪名来源于2007年11月6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规定的,以前称为“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修改的原因是,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该修正案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行贿对象由“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即在“公司、企业”后面加上了“或者其他单位”,将“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也规定为本罪的对象,因此,原来的“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就无法涵盖修改后的罪状,因此,罪名补充规定对此做出了修改,将其确定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以区别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以国家工作人员为对象的行贿罪。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法律适用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单元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也严重妨害了国家对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所谓“给予财物”就是指将财物送交给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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