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哲学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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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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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13年03月01日
  • 开 本:大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62046103
作者:邓正来 主编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3年03月 
内容简介

  《西方法律哲学家研究》是专门研究西方法律哲学家理论的学术文集。编辑这本文集,不仅是为了否弃与批判中国学术界在当下盛行的那种“知识消费主义”的取向,而且也是为了倡导与弘扬一种回归经典、进行研究性阅读与批判的新的学术取向,亦即知识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的一种“个殊化”取向或“个殊化”思潮。

作者简介

  邓正来,中国著名学者,复旦大学特聘教授,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院长、学术委员会主席,Fudan Journal主编,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政治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目  录
回归经典 个别阅读——《西方法律哲学家研究》序

研究专论
一、国外论文
罗尔斯论自由及其优先性
卢曼理论有用性何在?
商谈与民主——《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中合法性的正式与非正式
融贯性、整体论与解释学:德沃金法律理论的认识论基础
法律实用主义
新的权利理论与自然法
二、国内论文
多元价值与凯尔森的纯粹法学
信念、象征权力与社会——“doxa”与布迪厄的社会理论
费希特耶拿时期法权哲学的演绎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第二个迹象表明,罗尔斯最大平等的自由原则及其优先性规则(“自由只能出于自由的缘故而受到限制”)现在只限于意指诸基本自由权项;这是他小心翼翼而又一再重申的一个解释,即尽管对他来说拥有财产的权利是一种“自由权项”,但是对生产资料的私有资本主义与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制之间的选择却因正义诸原则而留下了相当大的空间。生产资料是否应当私有的问题,乃是一个社会必须根据其对自己的实际情势以及社会和经济效率之需求的认识做出的抉择。不过,根据这些理由而做出的将私有制局限于消费品的决定,与将私有制适用于所有形式的财产的决定相比,当然会导致一种较为狭窄的自由形式。如果罗尔斯在撰写《正义论》的时候仍在推进那项所有的人“对最广泛的自由必须拥有一种平等权利”的一般性原则,那么他关于这一限制在正义上讲是允许的论断就会使他的理论出现明显的前后不一致,因为根据优先性规则,除非为了自由本身的缘故,任何形式的自由都不能因为经济利益的缘故而被缩小或限制。
  上述讨论强有力地支持了这样一种解释,即罗尔斯最大平等的自由原则,正如在《正义论》一书中所阐发的那样,所关注的只是那些列举出来的基本自由权项,尽管他只是用宽泛的术语对这些基本自由权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我承认,这个解释还存在一些棘手的问题,而这些棘手问题表明,罗尔斯并没有完全否弃其早期的一般自由学说,即使如我在上文所解释的那样,罗尔斯早期的自由学说与其后来认为可以对财产权进行某种限制的观点并不真的相一致。因为似乎很明显,有一些重要的自由形式——性自由和饮酒或吸毒的自由——显然不属于罗尔斯简略描述的那些基本自由权项中的任何一项;[32]然而,如果正义诸原则对限制这些重要的自由形式保持沉默的话,那也会令人感到非常惊讶的。自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Stuart Mill)的《论自由》(On,Liberty)以降,这些自由权项便一直是人们在讨论刑法及其他社会强制形式之适当范围时的争论焦点;而且事实上,《正义论》一书中也只有一段文字清晰地表明,罗尔斯认为他的正义诸原则对限制这些自由权项是否正义的问题并未保持沉默。因为有一种观点认为,某些形式的性关系仅仅因为是丢人的或者是令人害羞的、进而不符合某种“至善主义者”的理想(some“perfectionist”ideal)而应当被禁止;在反驳这种观点的时候,罗尔斯指出:第一,我们不应当依凭这种至善主义者的判准,而应当依凭正义诸原则;第二,根据正义诸原则,人们无法为限制这种自由提出合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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