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证据收集、举证、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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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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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14年09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16205693
  • 丛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法律知识宣讲系列
作者:刘玉民,李洋,韩志英 编著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14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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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行政证据的概念和分类
 1.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行政证据的属性?
 2. 在司法实践中,行政证据包括哪些种类?
 3. 在行政诉讼中,电子邮件能否作为执法部门进行处罚的证据?
 4. 在行政诉讼中,警犬鉴定记录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5. 在行政诉讼中,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6. 具体行政行为被民事判决作为证据采信,能否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7. 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未被民事诉讼采信,能否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1.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如何承担举证责任?
 2.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举证时需要遵守哪些规则?
 3. 在行政诉讼中,如何理解法官的举证释明权?
 4.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交换应当如何进行?
 5. 公安机关不作为引起行政赔偿诉讼,举证责任如何承担?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某地工商机关多次接到群众举报,称王某销售假冒名牌服装。工商机关的执法人员对王某的服装店进行了突击检查,未查获任何假冒服装,因而怀疑王某将假冒名牌服装藏匿在他处,伺机向前来购买服装的顾客兜售。为了获取王某违法经营行为的有力证据,工商执法人员乔装成顾客,到王某的服装店里购买报装,用隐藏的录像机将王某销售假冒名牌服装的过程拍摄了下来。工商机关根据获取的证据,对王某进行了处罚。王某对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工商机关以偷拍的方式收集证据,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行政处罚。 
  【专家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8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上述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诉讼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法律禁止”是指实体法和程序法明文规定不得为之的行为。(2)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是指获取证据的方法侵犯了他人依法受到保护的法定权利和利益。就行政机关而言,一是对违反行政程序法而获取的非法证据不予采用,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二是行政机关采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获取的证据不予采用,体现了对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隐私权的尊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8条中对“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证据的几种具体形式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是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是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其中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违反了最基本的正当程序。如先裁决后取证、未告知相关权利等。二是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采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所禁止的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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