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辑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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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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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13年07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09748138
  • 丛书名:中国社会科学博士后文库
作者:闵冬芳 著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时间:2013年07月 
内容简介
  沈之奇是清代最有成就的律学家。其所著《大清律辑注》一书是目前学界公认的清代最有影响的私人律书。不过,到目前为止,对沈之奇本人、其书《大清律辑注》本身以及该书对清代立法、司法和律学的具体影响等问题予以全面研究的论著尚未见到,因此我们也不能全面、深入地了解沈之奇其人其书。为此,《 大清律辑注 研究》将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对沈之奇其人其书展开研究:
  第一章,关于《大清律辑注》的一些基础问题。这些问题包括沈之奇的籍贯与履历,《大清律辑注》一书的藏本和点校出版情况以及该书的成书背景、重订以及清代人对该书的具体评价等。《大清律辑注研究》这一部分的主要贡献是对已有论著较少涉及的《大清律辑注》一书的特定成书背景、该书的修订以及清代人对该书的评价等问题的研究。
作者简介

  闵冬芳,陕西省合阳人。1994年获法学学士学位。1999年获法学硕士学位。同年入职外交学院国际法系至今。在此期间,于2009年获法学博士学位。2011年完成博士后流动站期间的研究工作。在站期间曾先后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参与、主持其他课题并获得北京市社科理论著作出版资助等。先后在《法学》《法学研究》以及《法制史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若干篇。

目  录
绪论
第一节 关于沈之奇本人
第二节 《大清律辑注》的成书背景
一、官方律注的缺席
二、私家律书的不足
第三节 《大清律辑注》一书简介
第四节 《大清律辑注》的重订
第五节 清代人对《大清律辑注》一书的评价
第一节 《大清律辑注》的“辑注”特征
一、明确提及各家律书的情形
二、以“或谓”“诸家”等形式提及各家律书
第二节 《大清律辑注》的注释形式
一、律后注
二、律上注
媒体评论
  目前法史学界基本一致认为清初沈之奇所著《大清律辑注》一书是清代最有影响的律学著作。但是学界对该书对清代的立法、司法和律学的具体影响何在却少有研究。闵冬芳博士的博士后出站报告——《(大清律辑注)研究》可谓填补空白之作。在该报告中,闵冬芳博士通过大量的文本比较,对《大清律集解》和《大清律例》中的总注、小注和条例以及清代中后期私家律书的律注之采自沈之奇律书者进行搜集和分析,并在大量阅读清代司法文献的基础上对清代司法实践中官员们援引沈之奇律书的情形和深层原因进行了探讨。通过以上研究,我认为闵冬芳博士的出站报告能够证明学界对《大清律辑注》地位的评价。同时,通过研究《大清律辑注》一书,我们也可以窥见清代律学的发展道路、私人律书如何影响清代的立法、司法以及当时官方眼中私人律书的地位等。
  ——赵晓耕
  
  《大清律辑注》是学界公认的清代律学的代表之作……研究该书需要阅读大量已点校出版和未点校出版的明清律学著作和司法文献,所以,选择以该书为研究对象也体现了闵冬芳博士踏实严谨的治学态度。而最终完成的这一研究报告也证实了学界对沈之奇律书的评价。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同时,法家所主张建立的政治制度是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的体制。在这一体制下,法自君出、君主不仅是唯一和最终的法源,并且君主也拥有最高司法权、最高和最终的法律解释权。因此,为了维护君权,君主也必然会严格限制臣子对法律的解释。而考察我国传统社会的立法实践,我们发现,自秦以后,开国之初的君主们无不追求制定出一部完美的法典。而为了追求法的稳定性,这部法典通常很少甚至不再进行修改。以上诸种因素的合力致使文义解释这一解释方法必然成为公布成文法之后,特别是法家兴起之后我国古代法律解释的首要方法和基本方法。至汉代,经学兴起,经学的基本解释方法——“章句学”其实便是对经典的文义解释。儒法合流之后,儒家也接受了法家以法治国、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建立和维护严格的法秩序的主张。同时,在接受了法家思想的儒者看来,法典本身也具有一种类似儒家经典的性格。因此,法家严格解释法律这一内在主张和要求自然也被儒家接受,而“章句学”这样的儒家经典解释方法正与法家要求严格解释法律的主张相切合。因此,当时的儒者便会自然地选择以经学的解释方法解释法典。而此后传统经典的主要解释方法便未再脱出章句学的窠臼。由此,文义解释也随之成为我国古代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解释方法。
  在《大清律辑注》一书中,沈之奇所运用的基本解释方法便是文义解释的方法,该书中律注内容多为对律文文义的解释。比如前面已经叙述、分析过的“强盗”条律后注、律上注的主要内容便是对该条律文文义的解释。不过,值得一提的是沈之奇对律文中的一些重要概念的解释,比如前述“强盗”律中的“已行”这一概念。又如“谋杀人”条中有“谋杀”“造意”“加功”等重要概念。理解这些概念对于确定某一不法行为是否适用该条,如果适用该条,那么其中的共同犯罪人应如何区分、如何处罚等问题至关重要。因此,律注应当对此等重要概念予以解释。如针对“谋杀人”条,其中首先需要解释的,便是“谋杀”这一概念。因为只有首先认定何谓“谋杀”,才能确定某一杀人行为是否适用“谋杀人”条并进而区分其造意者、加功者等以量刑。因此,在“谋杀人”条律后注和律上注中,沈之奇不厌其烦地以各种方式多次对“谋杀”予以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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