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关于《大清律辑注》的一些基础问题。这些问题包括沈之奇的籍贯与履历,《大清律辑注》一书的藏本和点校出版情况以及该书的成书背景、重订以及清代人对该书的具体评价等。《大清律辑注研究》这一部分的主要贡献是对已有论著较少涉及的《大清律辑注》一书的特定成书背景、该书的修订以及清代人对该书的评价等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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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闵冬芳 著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时间:2013年07月
- 版 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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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 数:
- 印刷时间:2013年07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09748138
- 丛书名:中国社会科学博士后文库
同时,法家所主张建立的政治制度是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的体制。在这一体制下,法自君出、君主不仅是唯一和最终的法源,并且君主也拥有最高司法权、最高和最终的法律解释权。因此,为了维护君权,君主也必然会严格限制臣子对法律的解释。而考察我国传统社会的立法实践,我们发现,自秦以后,开国之初的君主们无不追求制定出一部完美的法典。而为了追求法的稳定性,这部法典通常很少甚至不再进行修改。以上诸种因素的合力致使文义解释这一解释方法必然成为公布成文法之后,特别是法家兴起之后我国古代法律解释的首要方法和基本方法。至汉代,经学兴起,经学的基本解释方法——“章句学”其实便是对经典的文义解释。儒法合流之后,儒家也接受了法家以法治国、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建立和维护严格的法秩序的主张。同时,在接受了法家思想的儒者看来,法典本身也具有一种类似儒家经典的性格。因此,法家严格解释法律这一内在主张和要求自然也被儒家接受,而“章句学”这样的儒家经典解释方法正与法家要求严格解释法律的主张相切合。因此,当时的儒者便会自然地选择以经学的解释方法解释法典。而此后传统经典的主要解释方法便未再脱出章句学的窠臼。由此,文义解释也随之成为我国古代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解释方法。
在《大清律辑注》一书中,沈之奇所运用的基本解释方法便是文义解释的方法,该书中律注内容多为对律文文义的解释。比如前面已经叙述、分析过的“强盗”条律后注、律上注的主要内容便是对该条律文文义的解释。不过,值得一提的是沈之奇对律文中的一些重要概念的解释,比如前述“强盗”律中的“已行”这一概念。又如“谋杀人”条中有“谋杀”“造意”“加功”等重要概念。理解这些概念对于确定某一不法行为是否适用该条,如果适用该条,那么其中的共同犯罪人应如何区分、如何处罚等问题至关重要。因此,律注应当对此等重要概念予以解释。如针对“谋杀人”条,其中首先需要解释的,便是“谋杀”这一概念。因为只有首先认定何谓“谋杀”,才能确定某一杀人行为是否适用“谋杀人”条并进而区分其造意者、加功者等以量刑。因此,在“谋杀人”条律后注和律上注中,沈之奇不厌其烦地以各种方式多次对“谋杀”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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