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文件汇编2009版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 > 标准/规范 >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文件汇编2009版

  • 版 次:3
  • 页 数:
  • 字 数:
  • 印刷时间:2009年05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802423060
  • 丛书名: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辅助用书
作者: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编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时间:2009年04月 
内容简介
为了配合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2004年、2006年我们组织编辑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文件汇编》。该书汇集了国家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发布的综合性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有关文件相关合同示范文本等。随着时间的推移,近期国家有关部门又相继出台了许多规范性的文件,为此,本次修订一方面增加了近期发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一方面也对原文件汇编中不再适用的文件或部分内容进行了删减。
本书可作为工程造价管理、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工程咨询、设计、建设、施工等部门从事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参考书,亦可作为相关院校工程造价专业教学和研究的辅助用书。
目  录
一、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七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八条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文件汇编2009版下载



发布书评

 
 

 

PDF图书网 

PDF图书网 @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