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权保障——一种体系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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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16年11月01日
  • 开 本:32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胶订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62071389
作者:张扩振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6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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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既梳理了生存权的发展脉络,又阐释了世界各国关于生存权保障的种种制度与经验,同时指出了我国目前本方面的不足,并写出了未来的完善方向。 
内容简介
本书所主要论述的公民的生存权的保障和救济体系基本是以国家制度体系供给为主导的。这包括了通过国家制度供给提供的各种直接保障生存权的制度;为公民生存权自主实现提供支持的制度;保障生存权的关联性权利的制度;在保障制度不能奏效时提供的救济制度;等等。然而,在生存权保障方面,家庭、社会亦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概言之,如果从生存权的保障主体上讲,生存权的保障可以分为个人自主、国家保障和社会力量保障三个方面,此三者如要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需要国家通过或对己存在的制度予以认可,或创立新的制度,或对原有制度进行改进,以立法方式实现制度的供给。本文的章节是按照生存权保障的制度体系来安排的,把整个制度体系分为基础性保障制度、关联性权利保障制度和救济制度三个分支,并把个人自主、国家保障和社会力量保障分别安排在不同的章节之中。
作者简介
张扩振 男,1975年生,山东滕州人,法学博士。现为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江西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主要从事宪法学、行政法学、立法学的研究与教学工作。担任《中国宪法经济制度》《宪法学》的副主编。在《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政治与法律》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二十多篇。主持、参加国家、省级项目多项。
目  录
导言

第一章生存权的意涵与保障历史
第一节生存权的法哲学基础
第二节生存权的法释义学解读
第三节生存权保障的历史

第二章生存权保障的体系建构
第一节生存权保障体系化的立论基础
第二节我国生存权保障的体系化构架

第三章生存权保障的基础性制度
第一节财政税收制度是生存权保障的前提
第二节社会保障制度是生存权保障的核心
前  言
进入了21世纪的中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对多数人而言维持基本的温饱和生存已经没有太多问题,作为基本权利的生存权似乎应该逐步淡出研究者的视野。但这仅是对生存权没有进行深入分析而得出的结论。实际上生存权是生活贫困的公民和发展中国家所拥有的一项个体人权和集体权利,这项权利从内容上包括生命、尊严、安全等内涵,从客体上讲是国家和国际社会与这类公民和国家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生存权的内容非常丰富,既有社会无法消除的贫困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又有一般公民所拥有的扩展生存权。同时生存权是一项单独的权利,有着单独的权域范围,而非各种权利的集合。公民生存权的保障可以分为两条线和三个层次。其中,两条线分别是最低生活水准线和最低生存水准线。在这两条线的基础上,生存权保障又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生命之维持、基础生活物质保障、社会福利保障。社会福利保障为最高层次的生存权保障,这里主要对社会福利保障问题做些分析,权作序言。如何保障社会福利为世界各国所关注,并在宪法上形成了“社会权保障模式”和“社会国保障模式”两种类型。在宪法基本权利中明确规定了社会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要求国家尊重、保护、促进、实现这些权利的,均为社会福利的社会权保障模式。此模式除了在基本权利中规定社会权外,有些国家还规定了社会国家的原则。例如《法国宪法》第1条规定,“法兰西是一个不可分割、世俗、民主、社会的共和国”。世界上多数国家实行这种模式。据统计,在107部宪法中,有74部宪法或多或少地规定了社会权利的一种或多种,占692%。王惠玲:《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以107部宪法文本为研究对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8页。这些国家均可认为采取的是此种模式。另外根据《公民权利与义务:世界各国宪法的规定》中64个国家的统计数据,有48个国家规定了社会权实行这种模式,占75%。参见孙谦、韩大元主编:《公民权利与义务:世界各国宪法的规定》,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年版。在宪法基本权利中没有社会权的内容,只是在宪法序言或者其他条款中有“社会国”“社会福利”“全民福利”等表述,则可以称之为社会国保障模式。其代表国家有美国、德国等。这一模式的特点是:首先,把有关社会福利的宪法规定视为一种宪法委托,或者方针条款,或者客观价值秩序。宪法要求立法者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落实有关社会福利,宪法审查机构一般不加以干涉或者严格审查。其次,社会权利不是宪法的公民基本权利。社会权与自由权的实现有着极大的不同。由于拥有权力的人总是倾向于扩大和滥用权力,国家侵害公民自由权的危险始终存在,公民自由的扩展有着难以逾越的权力屏障,宪法能够保持现有的公民自由已然非常不易。宪法审查机构需要对各种侵害公民自由的立法进行审查,以免侵害自由之法网愈发紧密。因此自由权扩张不易,保持原有的自由则需要宪法审查机构对立法的制约。社会权由多数民众不断发展、推动,立法者尊重、保障、促进、实现宪法中的社会权可以获得民众的支持,并且还可以扩大国家的权力。立法者的约束主要来自财政的压力,但社会福利一旦确立就很难废除。立法者可以通过扩大对某些群体的税收来缓解财政压力,而不是设法取消已经设立的社会福利。一旦社会权成为宪法权利或者社会基本权,宪法审查机构将很难作出不维护此项权利的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生存权是一项单独的权利,有着单独的权域范围,并非各种权利的集合。生存权既是个人权利,也是集体权利。公民生存权的保障可以分为两条线和三个层次。两条线分别是最低生活水准线和最低生存水准线。在这两条线的基础上,生存权保障又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生命权维持、基础生活物质保障和福利权保障。生存权的实现,国家的物质给付虽然重要,但仅仅是一种补充作用,更重要的是需要通过国家提供各种制度供给为生存权构建体系性保障构架。这一体系以社会保障为主体,以保障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权利,发挥公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支撑,以各种关联性制度为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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