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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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 页 数:299
  • 字 数:220000
  • 印刷时间:2008年04月01日
  • 开 本:大32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010069425
作者:阎尔宝 著出版社:人民出版社出版时间:2008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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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博士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的理论意义在于探索发现诚信原则在法律领域是遵循从私法向公法扩展、从部门法原则向宪法原则提升、从案例法向成文法演进的发展轨迹。其次,厘清了古典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派与新自然法学派尊崇诚信从基本道德规范向一般法律原则演变曲折的历史沿革。此外,作者落实了诚信原则对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化道德规范的具体要求和基本内容;结合传统行政法行政行为分类理论,研究了诚信原则的适用以及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适用中诸多法律技术的处理问题。  
内容简介
在当前政府管理日益复杂、严密的规范控制逐步势微的时代背景下,肯定具有高度抽象特征、以实践实质法治为宗旨的诚信原则对行政法的调整作用,对监督政府管理、平衡公益私益、实现行政法领域的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围绕着诚信原则引入公法及其在行政法领域的适用等问题,通过理论分析,本书提出以下观点:一、基于自然法的*限度要求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宪政委托关系,私法诚信原则同样遥用于公法领域;二、行政法的诚信原则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提出了善意真诚、恪守信用、利益分配公平合理的规范性要求;三、诚信原则应作为行政法的法源之一;四、相比其他行政法原则,诚信原则具有更高的位阶;五、诚信原则可调整行政主体作出的任何性质的行政行为。
作者简介
阎尔宝,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先后在西北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学习行政法十年,在高级人民法院从事行政审判工作八年。主要研究领域:行政行为的基础理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实务。在《政法论坛》、《行政法学研究》、《法学杂志》等刊物发表学术
目  录

绪论
一、诚信原则的语源
二、道德诚信与法律诚信的关系
三、超越公、私法领域的诚信原则
四、研究意义、内容与方法
第一章 帝王条款引入行政法
第一节 诚信原则的发展历程
一、罗马法时期
二、中世纪时期
三、近代民法时期
四、现代民法时期
第二节 私法原则引入公法
一、学理的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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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对中国法律界而言,作为法律原则的诚实信用是一个地地道道的舶来品,其内涵和要求并不能从该语词本身所反映的直观意义求得。因此,在对行政法诚信原则进行系统研究之前,需要对一些背景知识作出说明,以为本论题的进一步展开提供铺垫。
  一、诚信原则的语源
法律原则意义的诚实信用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诚信的拉丁文符号是bona tides。Fides来自动词fled,为“已经做成”之义,后来转为“信”的意思。西塞罗将tides解释为“行其所言谓之信”,意思是对于自己先前作出的承诺予以兑现。bona一词是“好”的意思,起强化tides的作用,两者结合构成“良信”,人们习惯译为“诚信”。
在罗马法中,诚信(bona tides)出现于两个领域:一是诉讼法领域,如诚信诉讼(iudicia bonae fidei),以与严法诉讼(iudiciastricti iuris)相区别;二是物权法领域,如诚信占有(bonae fidei pos-sesso)、诚信买受人(bonae tidei emptor)等。前一领域的诚信称为“裁判诚信”,由此衍生出的外在行为规范称为“客观诚信”;后一领域的诚信称为“主观诚信”,体现着行为主体的一种善意心态。主观诚信与客观诚信虽然分别表现为内心状态和外部行为,分属于两个世界,但均以bona tides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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