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法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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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 页 数:380
  • 字 数:470000
  • 印刷时间:2002年10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62009511
作者:陈新民 著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02年10月 
内容简介
  行政法学是一门研究如何将行政权力纳入法规、利用法理来掌握的学科。在国家步入了法治国家的阶段之后,行政权力已经摆脱了以往只是作为执行国家统治者意志的工具的角色,进一步要为国家的发展与全体人民的福利,创造出一个发展的空间与秩序。行政法学的任务便是如何推敲出一个适合国家追求的行政法秩序,经由各种行政法律制度的建立、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执行以及法院的司法实践,来使公平与正义观的法治国家理念尽可能的在每个行政行为中获得实践。
  行政法学必须在良好的“国家土壤”中,才有蓬勃发展的可能性。这种“国家土壤”只有在法治国的花园中,才能取得。这表明了惟有法治国家才敢毅然摆脱人治的蛮横,愿意谦逊地“自缚”其权力于“法绳”之中,这是国家的法政文明迈向人类历史最高峰的阶段。行政法学的兴旺,特别以中国行政法学在1979年改革开放后所呈现的热潮澎湃,正是可作为此历史发展的见证。
目  录
第一章 通论
 第一节 行政法学的发展与行政法的特性
  一、行政法学的发展
   (一)行政法学的产生
 (二)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
 (三)“法制硬件”已建立,“法治软件”的发展开始
 二、行政法之性质
 (一)行政法是国内法
 (二)行政法是公法
 第二节 行政的意义
  一、公行政的概念
 (一)形式意义的行政
 (二)实质意义的行政
二、界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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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论
 第一节 行政法学的发展与行政法的特性
  行政法学产生于19世纪,也是所有法科门类中发展最晚的一门学科。这是因为行政法学乃系于国家的形式所致。行政法是拘束与规范国家行政权力的法,在具体的内容上,所有关于国家机关、公务员及行政权力的法规,都可以列入行政法的范畴。不过关于国家机关与公务员的法方面,自有国家形式出现后,即有此种法律,例如:中国历代都有规范文武百官的法律,罗马帝国的情况亦同。但这些行政法律及其研究,属于古典意义的行政法,不具备任何现代行政法的精神,因为以前行政法并未以拘束行政权力的行使为主要任务,反而是一种所谓的“内部法”,是规范行政内部组织与运作的法规。现代意义的行政法产生于19世纪的欧洲,特别是法国与德国,而后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以下分别就行政法学的产生与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加以探讨。
  (一)行政法学的产生
  现代意义的行政法学,首先产生在法国。受到启蒙思想的影响,法国在1789年发生大革命后,推翻了君主专制的政体,步入了立宪时代。法国大革命之后,虽然经历了一段不太长的恐怖统治,但随后拿破仑的执政开始使法国发展成一个现代国家的模式。法国实施新的政府体制,也是现代政府所遵循的“专业部”(例如国防、财政、内政等)组织架构,这和我国历代设置六部,颇为类似。另外法国实施中央集权,并以法规规范中央与地方机关,形成一个一统的秩序。因此,法国在19世纪后,不论是城市建设或全国的交通网,都居欧洲之冠。同时,法国公布了拿破仑民法典(1804年)后,将民事法律规定在一部法典内,以后“法典化”成为思潮,法国俨然成为法学发展的重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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