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法评论(第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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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09年01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811391886
作者:赵秉志,卢建平 主编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09年01月 
内容简介
在经济、政治和法治日益全球化发展的当代,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国际刑法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体现了国际社会防范与惩治国际犯罪,进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开展国际刑事审判,以维护国际社会安全与和谐的现代法治诉求。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犯罪、跨国犯罪也日益突出,严重危害国际社会和全人类的和平与安全,是建立现代法治与国际和谐社会最不和谐的因素。为有效地惩治与防范跨国犯罪尤其是国际犯罪,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愈来愈重视国际刑法的研究与适用。近年来,在国际刑法的实体法领域,国际社会暨国际刑法学界主要聚焦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相关罪行、恐怖主义犯罪、有组织犯罪和腐败犯罪等方面。同时,国际刑法在程序法领域较多关注普遍管辖权、引渡、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国际合作以及国际刑事法院中的程序性问题等方面,但无论是实体方面还是程序方面,这些问题也都是关系到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重大法治问题,需要各国共同关心和研究并取得共识。
  《国际刑法评论》的办刊宗旨是:为广大热爱世界和平稳定、维护人类公平正义的中文读者开避一个关注国际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进展、了解国际刑法理论发展动向的窗口;为热心于国际刑法理论知识的普及传播,积极参与国际刑法重大理论问题研究讨论的中餐人士提供一个发表观点、交流见解的平台;为发展完善国际刑事立法、司法,同时借鉴国际和各国经验,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尤其是刑事法的建设)提供参考和咨询意见。
目  录
【学术论坛】
论国际刑法中的上级责任原则
有组织环境犯罪:概念、规模和结构
国际人权公约视角下的中国刑法改革论纲
纽伦堡与反和平罪
犯罪人引渡制度的历史沿革
塞拉利昂、东帝汶、柬埔寨:混合型审判机构的经验和教训
【国际刑事法院专题】
向国际刑事法院移交人犯问题研究
论国际刑事法院的独立性及防止政治干涉措施
安理会、国际刑事法院和侵略罪:安理会认定侵略的权力究竟有多么专横?
检察官的自行调查权
危害人类罪构成要件及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在亚洲的批准和执行:展望与关注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学术论坛】
  论国际刑法中的上级责任原则
  一、上级责任原则的历史渊源
上级责任原则是一项久已确立的归责原则。早在公元前340年左右,中国著名的军事家尉缭子在其《兵法•伍制令》中就指出:“吏自什长已上至左右将,上下皆保也。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者,皆与同罪。”这恐怕是历史上最早的有关指挥官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且,该规定揭示了指挥官的心理要素和所谓不作为的责任,即指挥官明知其下属违反了法律,如不揭发或不向上级领导报告,则与其下属承担同样的法律责任。在《史记》中也有“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的记载。这里的吏已不仅仅是指军事指挥官,还包括了各级非军事的地方官吏。这是上级责任原则适用于民事或政治领导人的最早记载。
  公元1439年,法国国王查理七世颁布了《奥尔良法令》,该法令规定:“每一个军官或指挥官应对其属下所犯的罪行、虐政和不法行为负责。一旦他接到有关上述罪行的报告,他应该将其下属绳之以法,使犯罪者得到与其罪行相称的惩罚。如果他不这样做,或掩盖罪行或延迟采取行动,或如果因为他的失职或其他原因,犯罪者得以逃脱而规避惩罚,该指挥官应同犯罪者承担同样的责任,犹如他自己所犯的罪行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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